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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伏心:体制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
来源:江海学刊 199505 发布时间:2006-4-3 点击数:


      对农业现代化内涵的再认识
    对农业现代化内涵的认识是逐渐发展的。50年代和60年代初,我国将农业现代化简单地概括为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和化肥化,以后虽有变化,但也大致是这四化的变化或延伸。显然,在这里,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生产力的问题,是技术进步和工业发展的伴生物,暗含的前提则是,社会主义在农村和农业中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体制,问题主要是生产力落后于生产关系。

    1979年以后,关于农业现代化的内涵有一些新的表述,例如:(1)以科学化、集约化、社会化代替原来的“四化”;(2)用现代科技(尤其是生物技术)、现代装备、现代管理、现代农民来概括农业现代化的内涵;(3)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来概括农业现代化的过程;(4)更有人认为,生态农业或可持续发展农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以区别于以往农业现代化中“石油农业”的倾向。

    以上两阶段关于农业现代化内涵的表述,尽管也已触及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规定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般规律。但是,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上述农业现代化内涵的确定,是以不同时期发达国家既有现代化成果为参照系的。而农业现代化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在不同的国家应该具有不同的特质,这一过程对不同的国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离开一个国家特定情况,将农业现代化这一复杂的历史过程简单看作一些数据的堆砌,看作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过程的重复,很可能忽视某些重要因素的作用,或割裂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忽视农业现代化一国特色之所在。

    与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农业现代化早期是在计划经济下进行的,现在则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在农村,尽管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六年之久,但经济体制深层次的问题还远未解决,所谓农业现代化问题,实际上是资源如何更加有效配置,即如何通过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的问题。而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首先是一个体制选择的问题。对发达国家和某些原本采取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体制选择并不成为问题。但对我国来说,体制问题在农业现代化中显得特别重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也曾提出过农业现代化的口号,但进展很不理想,除物质条件问题外,当时的体制及与之相关的发展战略,实际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在转轨过程中,如果说我们在农业的科技、装备、管理和人力资本方面都存在不足的话,那么,首要的问题是体制问题。没有体制的现代化,便没有其它方面的现代化。这一关系反映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也反映了农业现代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增长”问题,而是一个“发展”问题。不从发展问题入手解决我国的农业问题,即便可以取得一时的高产出,也难以保证农业长期稳定、协调、高效地发展。

    作为农业现代化内涵的体制现代化,简单地说,就是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经济需要的、可使农业资源高效率配置的经济体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二是价格制度。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制度应该具备这样的几个特征:其一,应是明晰的,不仅财产(主要指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应得到明确的界定,如果几项权能是分解的,则边界应是明确的。其二,产权应是可流转的,这里不一定是指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所遵循的应是市场规则。其三,产权的流转应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利于土地的永续利用。在价格制度方面,在生产要素价格决定逐渐通过市场实现的基础上,应使农产品,特别是粮食、油料、棉花等产品完全走上市场,通过价格杠杆调整产品结构,通过发展期货市场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通过政府建立粮食储备调剂余缺,保持供求的基本平衡。

    上述产权制度和价格制度共同构成农业现代化的体制基础或可称为体制系统,在此之上是农业现代化的生产力系统,它包括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业管理、农业人力资本等四个有机联系的方面,在其外围,则是作为保证的农用生产资料工业及流通体系。农业现代化,就应是上述三个大方面现代化的统一。

      农业现代化中快变量与慢变量

    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变化,所涉及变量可分为四个方面,这些变量的变化原因、速率和结果各不相同。

    土地制度是农业体制的基础,而它无疑是慢变量。我国农村从1978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至1984年,粮食产量由3,048亿吨上升到4,073亿吨、人均粮食达397公斤,从1980~1984年农民净收入平均年增15.1%,为世人所瞩目。但在此之后,体制变动明显效慢,家庭承包制最初形成的能量在许多地方几乎达到顶点。粮食产量经过近5年增长速度递减后,于1989年开始略有回升。以上所及,仅是农业体制与粮食产量的关系,而非是农业现代化的关系。实际上,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初始形态一定意义上说缺乏与农业现代化的关联度,有时甚至对农业现代化起着阻碍作用。我国前十几年的农业体制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的体制改革则步履缓慢,呼之不出。农业体制变动慢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理解不同。中国是一个大国,发展非常不平衡,在不少地区,解决温饱仍是重要任务,实现农业现代化未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对这些地区而言,家庭承包制的初始形态仍有生命力。由此,人们就会认为,稳定家庭承包制,就是稳定“集体所有、人人有份”的体制,土地产权关系的任何变动,都被认为是对家庭承包制的否认和旧集体经济模式的复归。另一方面,“两田制”、“农场制”等新型体制在不同地方实践的结果不尽相同,未取得像当初家庭承包制那样的“震撼效应”,人们对之的意义亦有不同的认识。土地流转慢的实际原因之一,是土地在落后地区是“命根子”,即是唯一可支配的要素,而在发达地区则是“保护伞”,即土地提供了基本保障,有些农户宁愿付出代价请人耕种也不愿完全交出土地。从全局看,目前愿意转包土地所占比例甚小,转出转入为数不多。 

    农用生产资料因计划体制改革、工业企业的改革而较快地市场化,农业生产资料绝大部分从市场购买。据1992年的一次调查,样本农户在农资方面的支出为756.24元,市场议价购买部分为677.84元,占89.64%,平价购买仅占10.36%。农用生产资料走上市场后,不仅价格上涨快,而且由于市场秩序较乱,产品质量差,假冒伪劣品充斥市场。可见农资市场化速度加快的同时,并未相应地有序化。

    劳动力潜在过剩因家庭承包而显性化,又由于体制壁垒的松动而加快进入市场和流动的步伐。自1989年首次发生民工大规模涌入城市后,“民工潮”问题为人们所关注。1993年,全国流动的农民已达6000万以上,其中90%为青年农民。全国大中城市流动人口占全部人口的20~30%,北京和上海市区更达40~50%,其中相当部分为农村劳动力。安徽省从1989年开始,每年外出劳动力递增110万左右,1993年高达500万,占当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总量的20.66%。受比较利益的驱使,劳动力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从农村向城市流动。

    资金要素随着经济货币化的进程而开始流动,但资金市场并未真正形成,流动速度缓慢。在融资渠道中,银行、信用社的主渠道地位受到挑战,民间私人借贷在有些地方占全部借贷的一半以上。问题还在于,其一,在全部借贷中,一年以下的占60%左右,其二,投向粮食生产仅占一成左右。资金流动对农业现代化进程所产生的作用微乎其微。

    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表面上看变化较快,但由于其变化反复过多,变化常表现为对旧的购销方式和定价制度的复归,市场化进程不快。如1993年初开始,全国多数地区相继宣布取消粮食合同定购,大多数城镇也取消了粮食平价供应,放开了粮食的购销价格。后又改为“保量定价”,即原有定购数量不变,价格随行就市。但1993年底全国粮价大幅度上涨后,国家继续实行合同定购粮食由中央统一定价。在1994年粮棉价格大幅度攀升后,粮食棉花的购销受到进一步限制。

    以上五个因素呈现出两快三慢的变动格局,从中可以看出,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深层次体制变革还未真正有效开展,农业的变革与整个经济相比呈现出滞后性。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化进程快而粮(棉)产品市场化进程慢,扭曲了经济活动中正常的经济关系,也使工农业品比价和从事工农业劳动的收益关系进一步扭曲。要解决这一快一慢的矛盾,不能采取削足适履的办法,通过对农用生产资料限价的方式来维持农产品定购价,而应采取进一步放开农产品市场的方式,使两者的比价趋于合理。当然,前提应是,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通货膨胀,否则就会出现二者的轮番追逐。另一方面,如果自由市场价格还不足以使农民获得平均利润,为调动农民积极性国家应对农产品进行补贴。

    农业生产要素变动的一快二慢,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另一组矛盾,由于农业中流出的人多了,如果没有一定的机制,钱便无处来,地也难以高效率地耕种。解决“人往哪里去、钱从何处来、地给谁耕种”的问题,便成了农业内部建立合理的要素关系,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出发,过剩人口从农业中转移出来是正常的。但如果大量流出的是有文化的青壮年,则农业的前景堪忧。农业人口流出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的比较利益低,要想在农业中留住合适的劳动力(还包括农业技术人员),必须使农业生产得到平均利润,而这又须以农产品价格放开和政府扶持为前提(不是以低价收购而是在必要时以市场价甚至高于市场价收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将农业过剩人口全部留在农村,而是指人口流出不应妨碍而应有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所以,“人往哪里去”问题的提出是消极的,积极的思路应该是如何留住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农业人口。

    资金要素流动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巨大的农村过剩劳动力起着替代资本、排斥资本的作用;二是土地规模小,进行大量投资边际收益不高;三是土地使用权不稳定,阻碍了农民对农业的长期投资。可见,问题不在于“钱从哪里来”,而在于“如何使钱来”。表面上看,将资金引向农业仅仅是融资渠道问题,实则不然。作用于农业现代化的资金流动,只有在形成了资金强烈需求后,才会逐渐形成供给渠道,从而将资金引入农业,可是资金流动之慢不在于供给,关键在于需求。

    土地要素变动慢成了制约其他要素合理变化、配置的“瓶颈”。所谓农业发展和现代化中的人和资金,离开了土地便失去了载体;土地制度状况决定了农业中人和资金的配置,并反过来决定土地的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土地要素流动慢的根本原因是,在农村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土地并未加入这一过程,它被用计划经济的方式加以配置,习惯势力、既得利益和政治方面的要求对这一配置方式予以保护,成了整个农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死角”。

    由上可见,影响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初步原因是农业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耦合困难,而耦合困难以至相互牵制难以进入良性循环的原因则在于体制方面非市场化的倾向。这是与我国整个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的。

      以市场化为取向实现农业体制现代化

    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现代化,必须培养出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的主体,形成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机制。

    从生产的组织形式看,农业生产单位应该具备企业化的特征。所谓企业化特征,并不在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事实上,日本户均耕地至今也仅1.15公顷),首先在于经营单位拥有界定清楚的产权,农业(以种植业为例)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我国的土地制度在共和国建立以后经过了由土地个人私有制至集体所有制的变化。现今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条件下,土地也仍是法人财产而非自然人财产。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土地法人财产制已被证明是失败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与国有工业企业类似的弊端,即“所有者缺位”。家庭联产制在实行之初之所以有效,在于它让农户代行所有职能,使“代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但是,由于家庭承包制下产权的界定是以合同制的方式进行的,弊端在于:(1)合同期限短,产权缺乏连续性;(2)合同缺乏法律保证,村组干部可根据人口变动情况随机调整,产权缺乏稳定性;(3)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土地资产在使用中可能在地亩不变的情况下因投资增值(隐性的),这部分价值很可能在重新调整时流失,产权缺乏保障性。因此,应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对土地产权予以重新构造。

    理论上讲,现在属于集体作为法人财产的土地,原来的所有者是农民,农民相当于企业的“出资者”、“股东”,当然,土地一旦集体化形成法人财产,“股东”便不能退股。这时股东仍然有出“资”(地)的所有权,但这时的所有权仅限于部分决策权和收益权,农民所拥有的也只能是“虚拟土地”或“土地股票”。拥有“虚拟土地”或“土地股票”的农民,就好像拥有股票的股东一样,当他对收益满意时,可以继续持有之,如不满意,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土地股票”——转让决策权和收益权,而非土地。反之,则可能购进“土地股票”。在农村集体化以后,没有人关注集体土地与原有土地所有者(农民)之间的历史联系,加之几十年来,土地、人口情况有巨大变化,按当时情况恢复法人产权制已不可能。我们可以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点,构造土地的法人产权制度,并根据不同的生产技术、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决定土地的经营方式。

    具体地说,第一,确定一定条件(如按年龄)为配股的依据,以中等地为基准,确定每人配股的土地数(不是价值)。第二,被配股者得到土地股票作为在法人实体(以组为单位)中分红的依据和取得租赁的依据,农民对被配股土地拥有永久租赁权,除非其主动放弃。第三有股农民户根据配股数取得一定数量土地的租赁权后(租赁条件包括上交两金数和完成定购数等),可以自行耕种,也可以再租赁。第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耕种规模,根据农民租赁土地的多少,实行累退所得税,即耕作规模大者税率降低,用经济杠杆对土地规模进行调节。第五,农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出售“土地股票”,购买“土地投票”,“土地股票”的价格和分配的预期收益成正比,和银行利率成反比(供求关系从另一角度影响其实际价格),购买“土地股票”者即得到新的土地租赁权并扩大经营规模。由于土地产权二级市场的存在及土地租赁权的可转换性,由于累退所得税的杠杆作用,土地可达到适度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的地区,集中很可能采取家庭农场制,而在较发达地区,则可能建立较大农场,放弃土地股权者则成为农业工人或为工为商谋取生活资料。在发达地区,由于集体经济实力较强,集体(村、组)也可用其资金收购土地股权,以达到土地集中的目的。

    以上构思限于篇幅未能详尽,但由此也可见土地产权已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保障性。在此基础上,农业生产单位必然以盈利为唯一目标,土地不再成为“保护伞”,农业的兼业化问题可得缓解,农产品供给的基础较前为坚实,农业的资金、科技投入的一大障碍即告消除。在产权明晰、企业以盈利为唯一目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后,我们可以说农业必然会实现企业化的经营。而这正是农业体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

    使市场成为配置农业资源的主要手段,这是农业体制现代化的另一重要特征。主要农产品的市场化已有很大的进展,但距离真正的市场化还有一定的差距。问题的存在不仅是有一部分农产品国家还采取定购的方法,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形成农业经济中的价格“双轨制”。更主要的问题是,农产品的市场发育停留在较低程度,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一致。

    一部分粮食价格不放开,无非是政府希望通过定购控制一部分粮食以供应城镇居民和建立储备以防不测。但是,应该看到,这种计划经济的方法在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今天,无论如何是难以继续的。原因是:一方面,这样做明显违背了已经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以农民的利益损失满足城镇居民消费;另一方面,这样做,政府将永远背着农民和居民两个包袱,不仅不堪重负,而且两方面都不满意。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新的判断,即除一部分收入较低的城市居民国家可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外,对其他居民的粮食供应国家可以不再承担保证低价的责任。国家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吞吐粮食,降低粮价波动的幅度。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粮价上涨并非因供给减少,而在于结构不合理和流通渠道不畅。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农产品市场体制建设主要要在统一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三个方面下功夫,这是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没有统一市场,就会不断出现局部的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市场的分割度越高,波动性越大,而过大的波动当然影响农业投资和农业的稳定发展。没有批发市场,粮食全部依靠农民小批量自发交易,不仅增加了流通成本,也影响农产品的均衡供给。期货市场对农产品流通有特殊重要性。期货交易可以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而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正是制约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

    以价格放开为前提构造统一的农产品市场,通过国家对农产品的吞吐减少波动和诱导农业生产,可使市场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而农民在市场引导下,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生产,必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作者:蒋伏心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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