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统计数据分析,本文总结了南京市科技市场发展的几大特点,从多个角度分析了现有科技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摘 要 题】地方科技
【英文摘要】This paper provide a empirical evidence on Nanjing's market of technolog y.Based on data of 1990's,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n the market are analyzed on some points of view,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sug gested.
【关 键 词】科技市场/R&D/南京
market of technology/R&D/Nanjing
一、南京市科技市场的现状与特点
(一)南京市科技市场的统计分析
1.从科技市场交易水平看,总体发展规模与水平稳定提高,但成交合同实现率不高
南京市20世纪90年代技术合同金额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2.93%;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1.93%。自1995年起南京市技术合同交易进入了持续稳定的发展阶段。以1997年为例,全国技术合同额达351亿元,比1996年增长17.04%,江苏省达28.44亿元,仅次于北京和上海之后。而南京市达13.28亿元,占江苏总额的47%,占全国总额的3.78%。1997年全国技术合同额超过10亿元的省会城市只有两个,南京居其一。
技术合同交易反映了科技市场的活跃与不断完善程度,但合同交易的实现才能真正反映科技植入经济的程度。自1991-1998年,南京市技术合同实现金额的平均增长速度较技术合同成交额的平均增长速度低1个百分点;不仅如此,南京市技术合同的平均实现率只有48%,也就是说,超过一半以上的技术合同只是纸上谈兵。
2.从各类技术合同构成看,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在科技市场占主导地位
从1991-1998年,南京市技术服务合同占全部技术合同比例的41.86%,这说明技术服务是科技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技术开发合同项数只占技术合同总项数的29.54%,但由于技术开发的风险与利益同在,技术开发项目的金额都比较大,所以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实现额来看,技术开发在各类技术合同中占主导地位,共成交31.30亿元,实现17.77亿元,分别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和实现总额的43.73%和43.23%,这反映南京市技术合同的总体水平比较高;技术服务合同共成交22.99亿元,实现额为13.75亿元,分别占总成交额和实现额的32.11%、33.46%。
技术转让合同项数只占技术合同总项数的17.11%,其合同金额和实现金额的比例也分别只有15.87%和14.89%,这又从另一个角度佐证了前述南京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低。
此外,技术咨询合同只占总技术合同的11.49%,其成交额和实现额分别只占技术合同总成交额与实现额的8.29%、8.42%。
3.技术流向区域分析:技术合同成交辐射面较宽
从1991-1998年,南京市技术合同项数总计为60962项,金额总计为661379.58万元。技术合同成交辐射面较宽,与全国30个省都有技术交流。技术流向按项数来分,处于前十位省(市)排序为:江苏、北京、上海、浙江、安徽、广东、福建、山东、四川、河北。其中江苏占全部比例为65%,北京10%,上海5%,其余七个省共占比例为12.5%。这就是说,南京市技术合同按项数分,80%流向了江苏、北京和上海,而没有进入前10位的其它20个省市与南京市成交合同的总和不过才占全部的8.5%。
技术流向按金额来分,处于前10位省(市)排序为:江苏、上海、北京、山东、浙江、安徽、四川、福建、湖北、河北。其中江苏占全部比例为58.6%,上海5.7%,北京4.8%,这三个省市只占全部的69%。虽然仍呈现出高度集中性,但不如按合同项数划分显得那么集中程度高。合同金额超过亿元的九个省市。
概括地说,南京市技术流向的区域分布特点有两个:第一,南京市的科技成果主要是就地转化,为江苏省本省吸收。换言之,南京市科技成果为江苏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第二,南京市科技成果外埠转化主要集中在三类地区:一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分布密集的地区;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三是与江苏地域相邻的周边地区。
受让技术所服务的社会经济目标分析:技术主要为促进工业发展服务
从1991-1998年,总体上说,南京市全部受让技术的97.51%的项目、88.02%的项目金额用于经济建设,2.49%的项目、11.98%项目金额用于国防建设。受让技术所服务的最主要目标是促进工业的发展,其项目数和金额数分别占全部项目和金额的52.10%和30.54%。与近年来全国及江苏省交通、通讯等基础事业,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服务的大发展相呼应,用于这两个行业的技术合同项目分别列第二和第三位,各占8.09%和7.40%。按项目金额划分,用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服务的技术合同额列第二位,占13.09%。而由于其单项规模较小,用于交通、通讯等基础事业的技术合同额落在国防、其它目标(民用)之后,只占9.70%,位居第5;用于国防和其它民用目标的技术合同额分别占总额11.98%和11.76%。
买方市场分析:工业企业为最大买主
从买方市场来看,南京市科技市场上最大的买主是工业企业。在南京市技术合同项数总计60962项,金额总计为66亿元中,工业企业技术合同购买项数为39129项,占64.18%;购买金额达36.57亿元,占南京市合同总额的54.73%。实践表明,科技市场促进了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了各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通过技术贸易活动,企业自身的科技意识和开发能力得到增强。
在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仍是主力军,购买技术合同金额总计达15.98亿元,占南京市技术合同总额的23.92%;小型企业购买金额为12.32亿元,占18.44%;特别指出,不少实用技术从城市扩散到农村,为乡镇企业所吸收。八年中,乡镇企业共购得技术6976项,总金额高达8亿以上。但同时也应看到,农村科技市场交易占南京市技术合同总额的比例比较低,只有12.37%,说明促进农村发展的技术商品还不够,农村科技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拓,有待大规模地、迅速有效地向农村转移、扩散技术成果,加速农村经济发展。
卖方市场分析:科研机构为最大卖主
从卖方市场来看,最大的卖主是科研机构,各中央部委或省、市属科研机构八年中出让技术合同金额32.28亿元,占南京市总数的48.32%,几近半壁江山。这使科研机构不仅增强了自身发展的能力,同时也有助于科研机构体制的转轨变型,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第二大卖主是大中院校,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20.81亿元,占总数的31.15%,接近三分之一。技术贸易机构也起了较大作用,由其经手出让的技术合同金额有9亿多元,占总数的13.87%。企业也是技术卖方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企业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近3.6亿,占总金额的5.38%。这预示着南京市工业企业已成为科技市场的双向主体。
我们进一步地专从工业企业这个最大买主来考察技术卖方市场,从中了解南京市产学研合作和产-产合作情况:工业企业主要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购买技术。全部工业企业购买技术总额中,36%来源于大专院校,35%来源于科研机构,两者之和已达71%,这说明江苏省产学研合作已初具规模。从工业企业类别来看,大中型企业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合同额分别为37.72%和37.19%,几乎是平分秋色,而小型企业则从大专院校获得技术更多一些,占其购买技术总额的35.88%,比从科研单位多8个百分点以上;相反,乡镇企业则更多地从科研单位获得技术,占其购买技术总额的41.28%,比从大专院校多7.01个百分点。
(二)南京市科技市场发展的特点分析
1.科研机构走向市场
从1991年到1998年这八年里,南京市技术合同交易中,研究开发机构共签订技术合同21661项合同金额32.28亿元,占总合同金额的48.32%,是科技市场的最大卖方。全市科研机构输出技术逐年增加,从1991年的0.60亿元到1998年的1.63亿元,表明科研体制改革,促进了科研机构走向市场,进入市场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技术卖方中民营性质科研企业的比例有所增加。
2.工业企业是科技市场的最大买方同时也是主要卖方
从1991年到1998年这八年里,南京市技术合同项数总计60962项,金额总计为66亿元中,工业企业技术合同购买项数为39129项,占64.18%;购买金额达36.57亿元,占南京市合同总额的54.73%。是科技市场的最大买方。其中,大中型企业又是吸纳技术的主力军。同时,在企业创新过程中,一些企业已进入科研和生产的良性循环,企业自身已向技术转移的双向主体转化,通过科技市场将大量成熟可靠的配套技术向社会扩散。1998年各类工业企业出让技术合同总金额为3.6亿元,是科技市场的第四大卖方。活跃的技术经营已成为这些企业创新机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提高了企业技术吸纳和创新能力,促进了新产品开发和传统技术的改造,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为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3.大中专院校在科技市场中的作用较为突出
南京市大中专院校是科技市场的第二大卖主,仅次于科研机构。八年中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20.81亿元,占总数的31.15%。高于技术贸易机构(它占总数13.78%,为第三大卖主)近18个百分点。1998年全国的平均水平是,大中专院校只占成交总额的11.88%,位于科研院所、工业企业、技术贸易机构之后,居第四位。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南京市大中专院校在科技市场中的作用更为突出。事实上,在南京市全部工业企业购买的技术总额中,36%来源于大中专院校,35%来源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成为南京市科技市场的第二大卖主与南京市是个文化名城,大中专院校众多有关。
4.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多样,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科研单位以技术换经费,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科研单位出技术,企业出资金,签定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共同就某些领域的一两种技术问题进行产学研合作,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形式。但这种合作形式是短暂的,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产业委托科研单位研究开发新课题。高校根据企业提出的技术开发课题和要求,进行研究开发。这种委托开发的优点是高校不必担心技术能否转让出去的问题。例如,南京理工大学组建了工程中心,由中心对外承接委托项目,交给学校进行科研开发,然后由工程中心对技术进行集成。如该校的光电工程中心,市亮化工程中心。该中心可以承接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委托项目。委托开发具有针对企业的特点,技术项目具有应用性和实践性,这种开发方式在技术开发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第三,企业和科研单位合办“共同研究”组织。高校和企业合作建立科研中心,共同进行科研开发。这种开发方式可以利用高校和企业双方的有利条件。当某项科研与开发的技术超出了高校和企业现有的技术力量或设备条件,企业或高校就会通过技术协作的形式,双方在技术、资金、设备、人力等方面通过契约形式,组成研究与开发临时小组,直到该项目完成为止。这种新型的合作体制,在攻克尖端科学、实用技术方面显示出了很大的优越性,发展迅速。如东南大学和熊猫集团合作,成立了东大—熊猫科技开发研究院,共同进行移动通讯方面的研究,以抢占移动通讯市场,壮大民族工业。
第四,共建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单位以技术作股份,建立股份制合作形式。这种合作方式不同于前面提到的“共同研究”组织,它是从产品的选择、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到销售等各个环节全面合作。这种联合体的特点是科研单位以先进的科研设备、科技成果和人才作为生产要素入股,企业则以资金、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市场作为合作的资本。这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集股份制和合作制优点于一身,将双方利益和风险捆在一起,而且股权、产权分明,这种同舟共济的合作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组成一个紧密的锁链,形成一个科技与企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系统,既有利于科研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又可以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双方的发展都有好处。如南京理工大学与江浦县合作,创办了一个特种水处理企业,校方占51%的股份,董事长、财务人员校方自派。该企业现在发展很快,是南京市科研生产联合体一个非常成功的范例。
第五,利用自身科技优势,自办科技企业。如东南大学的东大阿尔派原来就是一个校办产业。南京大学的校办产业南大制药厂,也是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这些企业,一方面对社会上相关产业技术进步起着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又对高校专业、学科调整起反馈作用,对高校教育资金短缺起到一定补充作用。
第六,产—产横向联合。工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技术力量雄厚,开发新技术的潜力很大,手中握有大量成熟可靠的技术成果,所以为南京市产—产合作提供了基本条件。从1991-1998年,工业企业共出让技术序幕5820项占总出让项目数的9.21%,金额占总出入金额的5.38%。南京市电子行业的科技骨干企业熊猫电子集团,在积极开展熊猫集团成员单位间的技术合作的同时,也积极开展与国内其它电子企业集团的技术合作。熊猫集团成立以后,其转让产品和技术60多项,联合开发40多个适销对路产品,探索出了一条企业间横向联合的路子。
二、南京市科技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科研院所角度看
随着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技术成果成为商品,改革拨款制度,一些科研机构逐渐做到事业费自给,科研机构企业化。这些改革,使的科研机构不得不面向市场,从原来的单一科研型,向现在的科研经营型转变。这对科研机构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科研院所在面向市场,进行技术交易的活动中,面临很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技术商品合理定价问题
由于技术商品的生产是一种复杂的劳动,且技术生产不是批量生产,而是个别生产的,技术商品的生产又具有探索性,创造性和风险性,一种技术商品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甚至多次失败后才能成功,所以技术商品的生产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不能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衡量技术商品的价值。技术商品的价值决定有很大一部分要看该技术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即看该技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多少效益。可是,由于技术商品的特殊性,其使用价值的体现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比如水科院承包的许多项目,需要几年,几十年才能看到其社会和经济效果,如何在项目建设之初合理评价该项目的价值呢?有时一项研究成果可以带来巨大的费用节约和效率提高,可是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所得却微乎其微。
2.技术转让资金回收困难
科研机构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向买方注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可是在回收技术转让资金时却十分困难,有时甚至连成本也收不回来。这主要是一些买方不能正确估价卖方的劳动价值,随意拖欠或设法少付卖方酬金。在采用利润分成的情况下一些买方利用科研院所(卖方)不便查帐的特点,想方设法少报利润,从而达到少付转让费的目的,直接影响科研院所的正当权益。
由于各种原因科研单位往往不能以很好的价格转让技术,技术购买方往往千方百计地压低价格,使得转让费很低,有时科研单位不愿以如此低的价格转让,只好把技术搁置起来,由于技术商品具有时效性和使用周期,最后该技术有可能成为无效成果,在经济建设中没有体现任何价值,造成浪费。也正是因为担心技术失去有效性,有时科研单位不得不以很低的价格出让技术。
3.科研单位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科技市场还不够规范,技术成果还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科研院所面向市场过程中其内部配套改革还不够完善,因而一些科研院所经济效益较差。在没有很好的经济报酬的情况下,一些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许多人纷纷下海跳槽这无疑削弱了科研单位的技术力量。有时是由于技术转让后其费用所得归单位所有,主要技术发明人没有能够从技术转让中得到相称数量的报酬而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4.科研机构的技术商品进入市场遇到的政策、管理机制的障碍问题
例如,农科院的科技成果要进入市场,需要取得农业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才行。农药、化肥、种子的经营都要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行。肥料经营要经土肥站审批,种子经营要经种子站批准,农科院拿不到种子经营许可证只好同种子站合作,农科院出种子技术,种子站生产经营种子。如果农科院能自主经营种子,将会给现有种子站造成很大冲击。农林厅为限制来自农科院的竞争,一些农业产品只让农科院在有限的范围内少搞一点。管理和经营不分开,为限制来自外界的竞争管理部门就会利用自己的特权压制、阻碍科研院所的产品经营,这本身就是对科技成果商品化、科研单位进入市场的否定。
5.科技市场不规范,存在不公平竞争
在技术合同签订过程中,还存在着变相回扣、层层分包、官倒等不良现象。技术交易中还存在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不公平现象。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也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由于大专院校是事业型单位,国家拨款,其技术转让挣的是“零花钱”,转让费可以很低,而科研院所是企业型单位,自负盈亏,挣的是“吃饭钱”,而且学校由于学生遍布各行各业,可以利用学生的关系拉到项目,科研院所显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还有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收取中介费太多等问题。
(二)从技术受让方—企业角度看
1.企业是否愿意出钱购买技术?
有些企业不愿出钱买技术,问题不在于企业对技术重视不重视,而在于企业的管理运行机制。如果是某个承包制的企业,厂长搞了四年承包,由于任期不长,厂长就不会重视风险大、周期长的技术投资,而注重于搞短、平、快的项目,着眼于自己任期内的短期效益。还有些企业产权不明,政企不分,企业领导人也不愿花力气、冒风险去进行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2.企业对新技术的态度如何?
在国外,许多企业可以拿出年利润的30%用于研究与开发,而国内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投入较少。一些企业几乎没有研发投入,只注重投资扩大生产,搞多元化生产和经营,而忽视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3.从高校实验室产品到企业生产线产品这个中试过程由谁来做?
中试过程是一个技术孵化过程。由于中试过程风险大,投入资金多,企业和高校都不愿进行中间试验生产。企业希望得到成熟的技术成果,拿来就用;而高校缺乏经费、中试设备、厂地、人员等条件也不愿去中试。这种现状致使许多实验室的技术成果不能得到转化。
4.企业与科研单位如何在技术开发选题上形成共同点?
企业注重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追求短平快项目,希望风险不大,投资见效快。怕承担吸纳高新技术的风险,担心产品更新太快。研究单位则不太注重经济效益,而重视学术水平、理论研究和社会效益。二者的价值观念不同,因而在技术开发的选题上选择很难统一,分歧很大。
在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中,高校常常觉得自己的研究单位与企业的研究单位难以处好关系,如项目任务分配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等等。如何协调二者关系,维持合作,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也是个重要问题。
(三)高等院校方面存在的问题
高等院校在科技市场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是我市技术的第二大提供方(仅次于科研院所)。我市高等院校较多,是一支重要的科研力量,但高等院校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在于:
1.学术性与应用性相对立。高校注重学术性和理论性的研究,而企业只关心应用性的研究。重学术轻应用,是与高校地位的排行次序的评定标准有很大关系的。南京市高校拥有1/3以上的科技成果份额,但得到应用转化的只占科技成果的1/10左右,转化率很低。
2.高校缺乏全成本意识和市场意识,高校科研成本核算与企业不同,高校科研成本核算常常不包括工资、住房、设备使用等相关成本,市场观念不强,营销意识差。
3.资金投入不足。现在高校的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拨款和技术转让费。国家拨款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高校的技术转让费很低。科研经费来源单一,是学校科研经费不足的重要原因。
(四)科技市场自身存在的问题
1.交易形式单一,技术信息不流畅
现在高校的技术交流以技术转让为主,另有少量的校企合作,共建联合体等形式,大多局限于短时期的某些项目的局部交流,而缺乏更深入、细致、广泛的合作,企业和科研单位很少能形成长期紧密合作的共同体,技术交易形式单一,死板,缺少灵活性。虽偶然有一些新的交易形式出现,但是由于操作不规范,终以失败告终,单一的交流形式,限制了校企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合作。一些企业也不知到哪里去寻找适用技术或者技术合作对象,供需双方脱节。特别是一些科研单位无法了解市场的现实需求科研课题的选题只能靠到图书馆查找资料,没有把握住更实际、更广泛、变化更快的市场信息。这样的课题往往脱离市场,使得成果无人问津或很少有企业感兴趣。这种信息封闭现象,是由于我们技术信息流通不畅,服务手段落后造成的,信息传播的渠道太少,且零乱、不固定,没有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全面、分门别类的信息来源和信息渠道。而且许多流通的技术信息仍停留在粗加工、盲目性的阶段。
2.交易不规范、交易成本太高
在技术交易中,存在着许多交易“陷阱”,比如,有些企业不是真的为了搞技术开发和技术合作,真正目的是为了能够取得银行贷款,或是为了能够征得土地,等达到目的后,然后找出这样那样的理由,以不具备技术合作的条件推托或是拒绝合作。也有一些中介人用假项目,或不具实际推广条件的项目去骗人,有些技术买方随意拖欠或设法少付卖方酬金,使得技术卖方无法回收资金。形形色色的“陷阱”增大了技术交易成本,阻碍了科技市场的正常运行。科技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欺诈、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科技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缺乏执法手段,这些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3.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税收问题也存在于多个方面:(1)技术交易认定问题:由于国家对技术交易有税收优惠政策,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技术交易”范畴,对交易方有利益影响,因此对“技术交易”的认定应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高校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出现技术管理部门认定交易属技术交易范畴,而税务上则不认为是技术交易,不能享受税收优惠。(2)税务重复:有时一个项目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是跨年度的,这样容易造成一个项目的重复收税。因此,一些高校提出对技术交易项目不采取按月收税方式,而改为按年或按项目收税的方式,这样做是不是更好?(3)先征后返:先征后返的税收,返的可能性小,本来高校资金就紧张,税收先征后返不能很好地体现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支持和优惠。(4)成本摊销问题:科研开发是个漫长的积累过程,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如美国的技术开发成功率只有10%,90%的不成功,不成功和积累过程中的成本如何摊销?
4.科技市场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1)科技市场的影响不大,宣传力度不够,远不如人才市场那样红火、有知名度,有些企事业单位领导甚至不知道还有科技市场,更不用说知道科技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场所了。(2)科技市场规模不大,参加单位不够多和全面。科技市场应广泛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形成一定的气势和规模。(3)科技市场活动不多,平常只限于技术合同的登记与管理,科技市场应经常组织培训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让技术交易的双方都知道科技市场的法规政策,以及如何利用优惠政策来促进本单位的技术发展。
5.利益分配问题
合理分配利益,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积极性、保证科技市场健康发展和繁荣的关键因素。然而,真正做到利益合理化分配,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南京市科技市场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却至今没有一个常设有形科技市场。南京市也曾经在南京商厦和金陵图书馆开设过常设科技市场,但都因交易清淡,收入不抵场租费而撤消。为什么大多数的技术买卖双方不愿在场内交易,而喜欢场外交易,有些干脆就是所谓“桌子下交易”?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分配问题。
技术转让者可从场外转让中获取较多的个人利益。因为场内成交项目,必须进入正式的项目管理渠道,技术转让费的分配也得按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通常总是逐层提留,切块分配,直接研制者最后能得到的报酬已所剩无几。而场外交易则不会纳入正式管理渠道。倘若某项技术转让者来自某高校,他在场外转让该成果时所代表的利益主体可能是他本人或该成果研制小组,也可能是该小组所属研究室,亦或是所属系、研究所,但决不会是所属高校。所以场外交易有利于获取更多的个人或小集体利益。在场外交易中,技术受让方通常处于较为有利的主动地位,从而也可从场外交易中获得较为优惠的购买价格。这种优惠可以通过私下对技术转让者个人给予相应的报偿而获得。因而技术受让方对场外交易也有积极性。
但场外交易所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是私下交易,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公证,从而所签订的合同既得不到出让方法人机构的担保,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同和保护。这样难免会有不成熟技术、伪劣产品、专利侵权者从中混水摸鱼。同时合同执行中出现意外纠纷也难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如何引导“桌子下交易”活动,使之纳入规范的科技市场交易,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利益分配问题。
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应该强调科研人员的重要性,因为在科技开发活动中,科研人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地位不是随便什么人可以替代的。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稳住人才,是科技市场正常发展的保障。江苏省规定对完成科研成果人可以提取不超过净收入的30%作为奖励,这些奖金打入成本,既不影响企业利润,又激发和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对规范技术交易活动也会大有帮助。南京市也出台了一些对科研人员的奖酬措施和规定。虽然如此,个别单位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成果作价还参差不齐,执行标准不一,在奖金分配上还有“吃大锅饭”的现象。
6.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由于我国建立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仍较薄弱,社会上侵犯知识产权的事时有所闻。科研成果被盗,有的是内部盗窃或盗印技术图纸,有的是内外勾结起来私下交易,有的则以人才流动、聘任顾问为幌子,公开挖人窃取技术成果。因此,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科技人员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很高。
当前科技市场上发生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最主要原因有两个。(1)有些科研单位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随着科研机构改革的深入,许多科研单位实行自负盈亏,成果出来后急于早出效益,在与厂家洽谈中往往比较迁就,所签协议大多不够严谨,让一些不法厂商钻了空子。再者,新技术成果由于没有经过市场检验,一般大企业都很谨慎,不愿大批生产,许多科研单位只能找小企业。而科研单位大多缺乏调查合作企业资信的意识,只是凭老关系或由人介绍,便与厂家签约,因而时常发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2)对违约和侵权行为的处罚较轻和处理过程的过于复杂。不少厂家毁约后常说:“你们又能拿我怎样?”现在法院只能受理技术纠纷中的大案、要案,对一般的中小案件根本无力过问。一般的案子只好找工商局等好几个部门来协调,往往一拖就是一年半载,处罚又很轻,对违法厂商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对策和建议
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科研单位和企业自己能够解决的,有些则需要政府部门和科技市场管理部门加以引导和帮助。政府、科技市场管理部门的任务是创造一个有利于技术进步和技术转化的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涉及法律法规、行政政策、金融信贷、税收、管理等各个方面,引导科研单位多出科研成果,企业依靠科技来提高经济效益,做到“产、学、研”有机结合,带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
根据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要求,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以及联系政府和企业的科技市场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科技市场的影响
科技市场的重要性、作用、地点等还鲜为人知,远远比不上人才和一些商品市场。科技市场的工作人员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媒体,走上街头,象企业推广新产品一样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咨询活动,让人们都知道科技市场的场所、功能、重要性和科技市场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法规政策。让人们行动起来,共同发展壮大我市的科技市场。
(二)建立科研成果的价值评估机构
科研成果是有不同于有形商品的特殊性,其价格很难确定。科技市场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客观、正确评价科研成果价值的评估机构。有了这种无形资产评估的客观标准,就减少了技术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的麻烦,减少了技术商品定价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也能够让技术受让方客观、全面、正确地认识科技成果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科技市场应有高效全面的信息网络,成为联系技术交易双方的“桥梁”
科技市场具有信息集中与分散的功能,科技市场把各单位的技术供求信息收集起来,进行加工处理,然后扩散出去,供求双方可以便捷地了解到技术信息。我们应大量地使用计算机,使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交换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形成遍布全国的现代化的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和交易网络。同时,科技市场还应收集高校和企业的资料,使技术交易双方能够通过科技市场了解到合作对象的资金、人力、生产能力、设备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合作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向,免得确定合作意向后才发现双方不具备合作的条件。
科技市场还应成为技术难题招标的组织者,根据企业提出的在生产经营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科技市场可组织有关科技人员进行技术难题攻关。
(四)发挥科技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功能
帮助、指导技术交易方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是科技市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这样做以免由于合同协议内容的不规范或不全面,而给以后的合作带来麻烦和纠纷,许多技术交易双方由于经验不足,在签订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时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况是难免的,需要科技市场加以纠正和补全。除此之外,科技市场还应监督技术交易双方完整地履行合同,在出现纠纷时应有调解纠纷的措施和手段。必要时,科技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充当技术交易的担保人,保证技术交易双方正常、及时地履行合同。
(五)制订游戏规则、规范技术交易
虽然有相应的技术交易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不涉及更具体更细致的方面,在具体操作中有一定困难,因此科技市场应制订更具体、更细致的游戏规则,使技术交易过程规范化,变“桌子底下交易”为“桌子上交易”。制订游戏规则,应有助于引导和保护交易形式的多样化,通过对技术招、投标,技术承包,许可证交易,技术租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的技术交易制订相应的游戏规则,引导和促进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技术交易。对于技术交易中出现的新现象、新要求,科技市场应及时加以指导和规范化管理,鼓励交易形式、渠道的创新。例如科技市场应对技术作为抵押品这种现象加以研究和规范,使拥有先进技术能作为一种财产保证(抵押品),获得发展该项技术的资金或组建风险企业。
(六)健全科技市场的资金支撑体系,发展风险投资业
多年来,与各类科技计划相比,科技市场投入不足,技术成交项目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是技术商品生产、流通和有效转化的主要制约因素。那些处于起步阶段,虽有高技术但苦于资金贫乏的民营企业和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积极引进高新技术的企业,尤其需要一个合理而有效的融资机制。
建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和发展科技市场的需要,每年给予专项管理经费的支持,并从三项费用中给予一定的投入,支持市场体系的建设。另外在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政府支持、科技贷款、企业投入和社会集资等多形式的风险投资机制,推动各地积极发展民营或国家与民间资本结合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建立科技市场发展基金、新型贷款担保机制、科技开发保险业务等,促进资金与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七)继续实行对技术交易的税收减免政策
当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后,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会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因此,国家对技术成果交易给予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带来日后更大的税收。另一方面,由于现在高校对外技术转让的费用很低,如果再进行征税,高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会更少,这会大大挫伤高校技术转让的积极性,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
政府应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产业化进行全方位的资助,创立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收豁免、税收信贷、延迟支付、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能认真地贯彻实施。这些有偿或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方式会有力地促进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市场进一步繁荣。
现在实行的先征后免政策,以及税务重复现象,都给高校的技术交易带来不便,科技市场应切实做到从税收上支持技术交易。
(八)培养和成立一批效率高、素质高的中介人队伍
这批中介人应懂得相关的科技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只有这样,只是人才能成为“产学研”联合的红娘,当好企业技术投资的参谋。科技市场中的中介人,可以针对高校某些技术成果缺少中试条件的状况,为学校寻找合作企业。同时,根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需要,为企业寻找相关高校,组建企业的技术研究中心,让高校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企业则成为高校的科研“中试”基地。中介人应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经济预测、产品调研、市场调研及有关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等等的技术咨询,当好企业的科技参谋。
(九)加强中试环节,促进成果转化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因素,除一些外部环境原因,如科技市场不健全、政策环境不配套、支撑条件不够等原因外,主要存在着一些科研成果本身的缺陷,即成果形式仅是样机或粗制品、实验室技术等,工艺不完善,科研成果缺少中试环节,也就是从技术、中试、规模生产到产品再由产品到商品的过程。因此建立必要的孵化基地十分重要,它有利于加速已有科技成果商品化转移,尽快形成科技新产品的规模经济。为此必须加强科技开发的中试环节或科技开发基地建设,使科技与生产得到衔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加速形成较强的科研—开发—产品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从而以高附加值、高新技术的产品为导向,增强技术经济实力,又带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究,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形成科研与生产组合。
中试或科技开发基地的建设,可采用多种形式,可以由科研机构单独建设,也可由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设,形成生产联合体,这类基地建设后必须引入新的运行机制,鼓励竞争,尽快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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