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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中刚: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零售业市场结构优化的影响
来源:《商业时代》2005年8期 发布时间:2006-9-28 点击数: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框架下,国际零售商业资本的跨国流动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大型国际零售商的国内市场饱和,急于寻找海外市场之外,零售业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渗透性的加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零售业对外投资的推动力。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使各国政府对经济政策和贸易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各国对包括零售业在内的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有所降低或减少。从国际零售商业资本流向看,中国零售市场因其庞大的潜量而被置于很重要的地位。

  据统计,截止2003年初,正式得到国务院批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零售商只有28家,但实际已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企业却超过300家。大部分外资进入中国走的是其他渠道:如地方政府自行批准一些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等,这一情况造成了零售业的提前开放。2002年初,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抛出了一份调查报告认为,加入WTO后,中国零售业将成为遭受冲击最早也是最大的一个行业,此行业尽管受政府控制和保护程度极高,但入世后的几年内将面临巨大的变化。其预测:在未来的3到5年内,中国零售业60%甚至80%的市场将为外资占据,30%的市场份额将由国内零售巨头把持,仅剩的10%的市场份额则掌握在地区性零售巨头手中。零售业的“过度开放”和外企的“超国民待遇”,其结果将不仅是中国本土零售企业的覆灭,更重要的是,这将导致政府对流通渠道控制力的丧失,而零售终端会控制制造业,商品流通背后则带动巨大的现金流,将直接危及国家金融,进而危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零售业的特征  

  以新型业态、连锁经营形式投资进入。新型业态主要是指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仓储式超市、品牌专卖店等业态形式。新型业态具有成长性好、市场切入快等优点,成为零售商国际化扩张的首选业态。而我国零售业长期以来,以百货店为主的单一业态一统天下,百货店业态现正处于后成熟期或衰退期,经营状况普遍不好。而各种新型业态在我国刚刚起步,处于其生命周期的创新发展阶段,市场空间巨大。因此,国际著名零售商大都采用新型业态投资进入,如开办大型综合超市(法国的家乐福、美国的沃尔玛)、仓储式会员店(荷兰的万客隆、德国的麦德龙)、便利店(日本的罗森)等。连锁经营是以产权或契约为纽带,将分散的、独立的店铺组织起来形成整体,从而使企业经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由于成本低、扩张效果好,连锁经营在欧美国家已成为最具生命力的经营方式,成为现代商业和服务业的普遍选择,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的国际流动,向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输出。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企业绝大多数采取了新型业态、连锁经营方式,以扩大店铺数来分摊相对固定的投入,使平均成本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呈不断下降趋势,规模报酬递增效应显著。

  投资区域主要集中于“高端市场”——沿海地区、中心城市,并有从沿海向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向中小城市扩张的趋势,且投资规模扩张迅速,呈现抢滩性投资趋势。由于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影响,中国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城市,与农村市场相比,城市市场无疑是“高端市场”。由于受中国零售服务领域开放步伐以及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约束,目前外资零售企业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北京附近等富裕地区的大中等城市。2000年资料统计显示:全国305家外资零售企业和876家分店,虽遍及24个城市,但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其中东部地区有253家,占83%;中部地区有25家,占8.8%;西部地区有27家,占8.8%。但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大和投资区域约束的解除,各跨国零售巨头必将在中国市场启动全方位的投资战略。在入世前后跨国零售企业对中国消费市场掀起了“圈地”浪潮,抢滩性投资异常迅猛。

  外资零售商倾销战略进入。根据资料显示,目前外资零售商以成熟市场的赢利为后盾,利用中国企业规模小、负债高、利润低的不利现状和地方政府大幅开放零售市场的急切心态进行零售倾销的战略。如沃尔玛美国本土公司与国外公司在净销货额中的比例分别为77.38%和16.29%,而息税前净利的比重却分别为88.58%和11.42%,即77.38%的销货创造了88.58%息税前净利,本土市场对海外市场是有明显的补贴的;家乐福为进入外国市场,对国外市场也有不同程度的补贴,对美国市场的补贴尤其明显,12%的净销货,2%的息税前净利。这种倾销战略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外资零售商高效率的大规模采购、经营和零售倾销战略相互配合,必将迅速占领中国大部分市场。中国零售业的上游产业——制造业和中国零售业的终端——消费者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这些外资零售商所垄断的零售市场的被剥削对象,比如压低进货价和同时提高零售价。 

  我国零售业市场结构优化的对策选择

  我国在对待零售业对外开放问题上,存在严重的两难选择:外资零售企业的国外资本带入掩盖了其对国内信贷资金和供应商资金的占用;外资零售企业增加中国商品采购量掩盖了其间接控制中国工商产销链;外资零售企业在综合零售领域的低占有率掩盖了其在高成长性、现代性零售领域的高占有率。零售业是连接生产和销售的重要环节,控制了零售终端就可以控制生产、消费领域。若外资零售企业垄断了中国零售市场,将导致政府对流通渠道控制力的丧失,我国工业企业将沦为外资零售企业生产贴牌产品的加工车间,商品流通则带动巨大的现金流,将直接危及国家金融,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零售业为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必须加紧制定一系列市场结构优化的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国零售业竞争力的提高。

  尽快建立配套法律体系

  制定和实施零售业网点布局法,加强零售商进入的“社会性管制”。20世纪60至70年代,从欧美引进的新兴零售业态,如大型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等在日本各个城市得到迅猛发展,对中小零售商造成了直接的冲击。日本政府于1973年颁布了“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业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实施《大店法》的目的是保障大型零售店周围中小零售商的事业活动机会,形成健全的零售产业;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尽力降低大规模零售店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000年6月1日,日本正式出台《大规模零售店立地法》(简称立地法)。《立地法》的目标是开设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店时,基于大型商店的大规模客流、物流的特性,要求大型商店注重与社区之间的协调、地区改造的相关性。因此,我国零售业网点布局亟待解决立法严重滞后问题,《商业网点法》、《大型零售店选址法》,以对商业网点的战略性规划来保护国内零售商的利益、促进国内零售商的发展。尤其迫切需要制定的是《大型零售店选址法》,加强商业区位建设的科学性和程序性;尽快规范目前国内外大型零售企业纷纷在城市中心开设大卖场的局面,这种态势极易造成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百货店热”现象的再次发生。

  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从现状来看,尽管外资零售企业在某些业态的零售领域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且影响了中国零售业的市场集中度,但是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零售业的市场集中度还比较低,还没有形成垄断的现实。因此,零售业的反垄断政策应着眼于规范零售企业市场行为的角度来抑制企业的垄断行为。我国应加紧《反垄断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企业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共谋垄断市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有效地预防外资零售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垄断。

  鼓励并购与退出

  考虑到目前我国零售业中少数业态过度进入以及过度集中在少数大中城市形成过度竞争的态势,通过零售商之间的并购、业态转型和破产等零售商退出行为减少过多进入的零售商数目,一方面可以给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业绩较好的大中型零售商留下扩大市场份额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使分散的零售产业资源适度集中起来,促进大中型零售商低成本地快速成长。目前,在国内零售企业并购中,地方政府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拉郎配”现象比较严重。一是为了引进外资。如“华润”入主江苏苏果超市,江苏省政府为了进一步吸引华润的投资只好做出较大让步。而外资企业也正是看到了地方政府急于引进外资的需要,因此,其收购、控股国内业绩优良的零售企业时,首先不是直接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而是与当地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不是说引进的外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不如国内零售商,但至少企业目标与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有时难免会为了“全局利益”而牺牲企业的“个别利益”;二是地方保护。这主要发生在外地企业并购本地零售企业时,因为本地零售企业被并购后,原来自己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将失去职位,甚至职工要被精简。同时,外地并购者不会并购极差或濒临倒闭的零售企业,总是愿意并购目前业绩较好的企业,这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小金库”。此外,地方政府还想借助业绩较好的零售企业带动业绩不好的本地零售企业,自然不愿让外地企业并购本地业绩良好的零售企业。实际上,只要操作规范化,由国内其它地区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业绩优良的大中型零售商并购本地的零售企业,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的长期负债,提高既有零售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且有利于打造地方政府引进资本、技术等的“良好形象”。所以,从积极推进国内零售商规模化、市场结构优化以提高零售业现代化水平及其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出发,必须杜绝地方政府在零售企业并购中的“不当介入”,扫除国内大中型零售商规模扩张的体制性障碍。

  鼓励中小零售企业组织化

  对于缺乏资本实力的广大中小零售企业而言,更现实的选择是需要通过某种媒介联合起来,以提高生存能力。根据生物学的共生理论,具有内在联系的共生单元形成共生关系,共生能够产生“剩余”,即共生能够产生新增能量,产生1+1>2的效果。互惠共生、共生进化是共生系统的本质,是自然界中一个主要的组织规则。中小企业之间的共生也能产生“剩余”,也能产生1+1>2的效果,这就表现在共生企业能够生成并增强竞争力,如在我国浙江义乌,就以中国小商品城作为媒介,集聚了大批从事小商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的中小企业,它们利用共生原理,产生了极强的竞争力。根据联合的紧密程度,企业联合可以分为建立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体系和组织企业集团两大类型。前者以经营业务为纽带,通常不涉及资产关系的企业联合,后者则以资产和业务两重纽带形成的企业联合。无论哪一种联合,都有利于将中小零售企业从无序引向有序,从分散引向集中,变过度竞争为适度竞争。借鉴日本政府颁布的《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等法规政策,打破“条块分割”的约束,通过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大型零售企业集团,对于不具备建立企业集团这种紧密型联合方式的企业,可以组建较为松散的联合形式,采取统一联网、信息共享、统一退换修商品等合作。这些都有利于减少企业的无序竞争,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规模经济,增强国内中小零售企业与外资零售商的竞争能力。

 

作者:邢孝兵 岳…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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