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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丁:现代竞争理论的发展与流派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02 发布时间:2005-12-22 点击数:



    【内容提要】现代竞争理论的产生是以打破了把完全竞争作为现实和理想竞争状态的传统模式为主要标志的。熊彼特的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哈佛学派建立的产业组织论的基本分析框架,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对竞争政策方向的修正,以及新奥地利学派对反托拉斯政策必要性的全面否定,使竞争理论迅速发展,为竞争政策提供了经济学的根据。人们更加注重效率分析,并充分运用局部均衡福利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奕论,深入研究组织行为的福利与效率后果,使垄断问题的研究得以深化。

    【关 键 词】竞争理论/现代竞争理论/竞争政策/反垄断

   
    现代竞争理论的产生是以打破了把完全竞争作为现实和理想竞争状态的传统模式为主要标志的。现代竞争理论不再把竞争作为静止的最终状态,而是作为动态变化的过程。其研究的重点对象也不再是既定前提条件下价格如何决定,以及如何适应现存结构实现均衡,而是实现市场竞争过程的各种竞争要素的组合形式,以及在什么样的竞争形式下能实现技术进步和创新。从此竞争理论才从一般市场理论和价格理论中独立出来。[1](P52)

    一、“完全竞争”批判及动态竞争理论

    1.创新理论与动态竞争
    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创新理论,并提出了动态竞争的初步观点。对现代竞争理论即动态竞争理论的产生,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熊彼特认为,竞争经济的实现自始至终是一个变动的过程,所以讨论是否在完全竞争的静止均衡状态下可以达到产量最大等问题,几乎是没有价值的。完全竞争不是常规,而仅仅是一种例外。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个“新组合”不断代替“旧组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则是“创新”、生产要素“新组合”以及经济发展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熊彼特还认为,“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低劣的”。因为在完全竞争中,竞争者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所以完全竞争无法实现经济和技术进步。
    熊彼特对竞争理论发展的重要贡献是对竞争过程采取了动态分析方法,认为竞争不仅从时序上看是一个动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从内部结构上看,是一个演进的动态过程,是一个创新与技术进步的动态过程。这种分析方法上的革新,得出了与传统竞争理论完全不同的结论:竞争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创新与技术进步,而承担这一功能的主要角色是大规模生产的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企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是颁给成功者的奖金。这种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旧技术、旧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哪一种垄断都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所以从长期的动态过程看,由于竞争压力和运用新技术、新生产组织形式,这些大规模生产企业决定的“垄断价格”并不必然比竞争价格高,其产量也并不比竞争产量少。[2](P126-134)
    2.有效竞争理论
    有效竞争理论是20世纪50、60年代由克拉克在创新与动态竞争观点的影响下,提出和形成的现代竞争理论的一个完整理论体系。所谓有效竞争就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的竞争。即“突进行动”阶段是由先锋企业进行创新,运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实行新的组织形式,从而获得“优先利润”,在竞争中占据市场优势地位。随后“追踪反应”阶段,其他竞争企业开始模仿追随先锋企业的方式,以求分得一份优先利润,从而使利润平均化。然后再有先锋企业进行创新……。这种循环交替连续不断。
    克拉克认为竞争过程中,在一段可以自由反应时期内存在垄断的市场地位是必要的、合理的。它不同于企业间相互勾结串通来协调市场行为,或者依靠独占及非经济因素形成市场权力的垄断。因为随着模仿过程的普遍化,原有的创新企业垄断地位会随之消失,不可能是长期不变的。所以竞争政策的目标,不应针对消除竞争不完善或垄断因素,而是要保证竞争过程的动态性质,把实现经济技术进步放在优先位置。
    克拉克的观点和政策结论是对竞争理论的重大发展。竞争理论的主流派从此放弃了传统竞争理论的静态均衡模式,把分析起点建立在了动态竞争的基础之上。

    二、产业组织论的建立与发展

    产业组织论主要是二战后在美国确立的,是与反托拉斯政策紧密相连而发展并形成体系的一门学科领域。其基本分析框架是60年代,由以梅森、贝恩、谢勒为代表的哈佛学派建立的。进入70年代以后,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修正了竞争政策的方向,使产业组织与反托拉斯问题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重点有了很大改观。“产业组织论”为竞争政策提供了经济学的根据。
    1.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哈佛学派采用市场结构(S)、市场行为(C)、市场成果(P)三个概念,在S-C-P的因果关系中,考察市场价格机构的运行,简称为S-C-P体系。不同的生产部门,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市场成果或市场绩效也形成明显差别。
    贝恩考察市场结构对市场成果的影响作用得出的结论是:第一,适度竞争的寡头市场和带有某些原子市场的市场结构,可以实现按照竞争要求所期望的市场成果。第二,要获得有效的市场成果,就必须消除市场进入的限制,其中主要是人为的限制。第三,有效竞争所要求的并不是特别高的产品差异程度,而是要求适当的产品差异。
    市场行为对市场成果也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只是两者间的正向与负向作用关系较难区分。因为企业的同一市场行为,可导致不同的市场成果。例如降低价格,如果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发生的市场行为,对有效竞争就是一种损害;如果是由于创新导致成本下降而发生的市场行为,就会促进有效竞争。所以确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模式的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能实现有效竞争,也就是看它们是否会导致有效的市场成果或绩效。
    哈佛学派认为,竞争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保证竞争过程达到有效的市场成果。过多的小企业、生产能力长期过剩、垄断价格的形成、在原子式结构市场上的毁灭性竞争和长期资源配置低效、不合乎期望的外部效益等都是与期望的市场成果的偏离。所以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得令人满意的市场成果,必须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调节。具体政策措施包括:阻止卡特尔和协调行为方式、拆散市场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控制合并、通过国家影响提高要素流动性、国家直接干预等。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在战后至70年代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
    2.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进入70年代以后,哈佛学派的S-C-P体系遭到严厉的批判。以施蒂格勒、博克、德姆塞茨、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成为现实政策理论的主流。
    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他们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应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市场均衡不是最终状态,而是所有市场行为和市场过程所追寻的目标。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竞争政策实现的。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认为,竞争的唯一目标是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持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竞争政策的具体依据,就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标准。
    芝加哥学派的竞争政策主张强调,反托拉斯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如果市场上竞争者过多,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就应允许竞争者之间的兼并。在这个意义上,某行业中企业数量减少,大企业占主导地位是件好事。另一方面,反对不问性质、简单地一概禁止兼并,而主张仅仅禁止以固定价格为最终目的的垄断性兼并。因为只有这种兼并限制市场竞争(哪怕是少数企业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长期生产中的经济效益下降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失。[3](P230-232)兼并是企业实现外部增长的主要途径,原则上不会对竞争构成危害,因为它使社会资源集中到具有生存能力的、高效益的企业手中,并且是对那些管理不善、低效益企业和管理人员的一种惩罚。只要不存在法律上的市场进入限制,潜在竞争的压力会迫使兼并后的企业仍然置于竞争之中,不会形成长期垄断地位。[1](P88)
    因此,对实施反托拉斯法的适用标准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份额转向经济效益。

    三、竞争理论的新发展

    1.新奥地利学派的竞争理论
    新奥地利学派的主要代表学者有米塞斯、哈耶克等人。这一学派以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基础,对市场的调整功能给予很高的评价,而对政府的介入抱有极强的不信任感。强调竞争是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知识的发现过程”。正因为知识(信息)分散在众多人手中,通过这一过程,“价格就会起到调整各种各样不同人的个别行为的作用”[4](P23)。市场参加者通过竞争,获得和传达信息,并相互调整各自的行为。市场中企业家的作用是在信息不完全、不确定环境下,迅速发现获利机会,并先于他人把其事业化。哈耶克等人认为,企业规模是由市场过程决定的,垄断大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而留下的有效率的企业,“竞争与垄断相连时,竞争才达到最佳状态”。[5](P50)垄断和市场控制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这是伴随企业家采取优于他人的产品和生产方法而出现的暂时现象,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只要不是政府的进入管制和资源排他所有,其他企业就会进入,从长期看还是会形成竞争状态。另外,企业规模的扩大,对市场过程并非有害。合并是促进市场调整的手段,合并即使排除了竞争者,也是竞争中本来“对非效率的排除过程”,因此,对合并的管制是不必要的。[6](P118)基于上述观点,新奥地利学派全面否定反托拉斯政策的必要性,主张对私人垄断应该完全自由放任。只需保证“自由的进入机会”这一惟一的条件即反托拉斯政策不过是妨碍市场过程的有害的政府介入之一,所以应该废除。
    新奥地利学派的竞争理论在70年代以后,与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同时对反托拉斯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二者在方法论和基础理论上是完全不同的,但他们对垄断的宽容态度,以及反对政府干预等观点上是一致的。
    2.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80年代由美国的鲍莫尔等人提出的、以多元产品厂商为分析对象的新的竞争市场理论。[7]所谓“可竞争市场”(Contestable Markets)是指一个具有进出绝对自由且进出成本绝对小的市场。即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须不存在严重的进入或退出障碍。由于市场进出完全自由,又不存在特别的进出成本,所以潜在的竞争者可以迅速及时挤入任何一个具有高额利润的部门,并可以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快速撤出。这种挤入式竞争使任何一个部门(即使是寡头市场或垄断市场)都不可能保持高额利润。所以从长期看,在一个“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超出正常标准的高额利润。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范围经济和成本的弱增性。鲍莫尔等人认为,传统的市场厂商理论分析的对象集中于生产单一产品的厂商,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生产多种产品,所以,以单一产品大批量专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概念已不适用于分析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实。在市场结构和产业组织的特征中,范围经济比规模经济是更为基本的。所谓范围经济,是厂商在一定规模经济下生产多种不同产品的成本优势。一家厂商同时生产数种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小于多家厂商分别专业化的生产一种产品或劳务的成本总和。成本弱增性概念是在范围经济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即一家厂商如果扩大一种新的经营种类或生产供给一种新的产品或劳务,在现有的经营基础上所需支付的投资成本,要小于初创一家经营新产品的企业成本。这种成本增量比率较低的性质即为成本的弱增性。[8](P110-111)
    鲍莫尔等人认为,在可竞争市场中,垄断厂家不以超额垄断利润为定价水准,因为垄断高价会引起潜在进入者利用范围经济和成本弱增性以低价进入市场,而是按照垄断厂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结合时的最低成本来确定价格,即可能维持性定价,所以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可竞争市场中,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结合决定了厂商的数目有限但规模会扩大。在市场规模既定时,受范围经济和成本弱增性的推动,多元产品的厂商必然会不断扩大垂直联合和开拓新市场,但兼并不会降低市场的可竞争性,不会损害市场机制的效率。因为可竞争市场中市场机制的特点是对市场的竞争,而不是在市场内展开竞争。[8](P112)多元产品的厂家在不同市场交叉经营,并不排除竞争,又有利于保证一定的创新利润而实现技术进步。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竞争政策强调,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是最大可能地消除市场限制,设法降低“沉没成本”,扶植可竞争市场中的潜在竞争,采取便于资本流动和推进企业垂直联合和改组的政策,以保证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多元产品厂商的收益稳定。在近似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中,自由放任政策比通过行政手段或反托拉斯手段主动干预更能有效地保护一般公众利益。传统观点认为有形成垄断势力之嫌的少数几个大厂商垂直兼并、横向兼并及其他组合,在有可竞争性存在时,他们都变成无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了。
    3.“交易费用”论
    “交易费用”论是以科斯、威廉姆森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竞争理论,从节省交易费用的观点来考察经济制度,重视企业组织在市场中的作用。
    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机能是完备的,出现部分“机能不全”的市场失灵时,政府介入市场是正常的。但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在(垂直交易关系等)一些情况下,替代市场的并不是政府(管制),而是特定的企业“组织单位”和企业间的“垂直”分工关系。[9](P71)“交易费用”论也不象芝加哥学派那样信任“市场的调整能力”,认为自由放任的政策路线是行不通的,政府对垄断企业的介入是有必要的。威廉姆森并不认为“垄断企业是效率的代表”。在现实中,有时是因竞争对手企业的非效率,而使有的企业只因“相对的”效率而成为垄断企业的。这种企业一旦获得支配地位后,即使非效率,也难以被市场的力量淘汰。所以应该把非效率的垄断大企业分割,这并不会损伤企业家的精神。相反,分割后诞生的新企业互相竞争,促进组织创新,会形成更为有效率的企业组织。威廉姆森认为,对垄断企业的结构管制(企业分割)是使企业组织更有效率的手段。但是,对寡占企业却没有必要管制,因为存在“机会主义”,个别企业间采取统一行动实际上是困难的。这是独占与寡占的最大不同。
    另外,威廉姆森认为,由于对体制中运行的摩擦的重视,交易费用分析尤其适宜于帮助划清反托拉斯的执行机构所关注的公共政策问题的界限。“若在一个产业内部存在优势企业或严格的寡头垄断,所有类型的纵向限制包括排他性经营在内,都应被假定促进了交易费用经济。”“当产业的特征是存在优势企业或严格的寡头垄断时,反托拉斯机构和法院应对排他性经营限制而不是其他纵向限制进行严密的详细审查,以查明它们是否造成了进入壁垒。”如果企业能证明其“纵向限制产生了重大的交易费用经济,那么就不应该指控或确认它犯有违反托拉斯法的罪行。”[10](P201)
    总之,进入70年代以后,竞争政策理论迅速发展,“人们更加注重效率分析,并充分运用局部均衡福利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奕论,深入研究组织行为的福利与效率后果,探究协约活动和交易技术的复杂情形,分析策略行为的种种影啊”[10](张群群,黄涛.译者前言.P8),使反托拉斯问题的研究得以深化。


【参考文献】
    [1] 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 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4] Hayek.F.A.v..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 [A].日本产研论集:第19号 [C].1992.
    [5] Hayek.F.A.v..The Consitution of Liberty [A].附图 [C].日本:春秋社,1986.
    [6] 石原敬子.附图 [A].产研论集:第19号 [C].1992.
    [7] Baumol,W.J.,Panzar,J.C.,Willing,R.D..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M].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Inc,1982.
    [8] 吴汉洪.西方寡头市场理论与中国市场竞争立法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9] 明石芳彦.交易费用理论 [A].小西唯雄.产业组织论の新潮流と竞争政策 [C].日本:晃洋书房,1994.
    [10] 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作者:吴小丁  编辑:iv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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