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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丁:零售业态分类新标准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06-4-10 点击数:



 
  2004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重新修订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作为内贸标准化体系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指导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个分类新标准还不够完善,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供探讨。

关于“零售业态”定义的问题
  新标准中将零售业态定义为:“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准确地说,“业态”应该是“营业”形态,而非“经营”形态。经营形态是更大的概念,包括营业形态和组织形态。营业形态是指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仓储店……等店铺形态,组织形态是指同一企业的多店铺经营、连锁经营,不同企业的自由连锁、业户集聚、店铺集聚(如郊外购物中心)等企业形态或企业间形态。组织形态不完全受业态的约束,不同的业态可能会是相同的组织形态。我国初次制定零售业态标准时,就“连锁店是不是业态”而展开的争论,就是因为业态的定义没有把营业形态和组织形态的概念区分开来。

  零售店铺形态(通常叫做业态)是零售业的经营者,在店铺这一零售业经营的具体场所,采用实行的各种经营战略的总和。经营者以特定目标市场为对象,针对店铺选址、备货、店铺规模、价格策略、销售方法、附加服务、店铺设施等进行决策,并通过这些向消费者传递信息,为促进其购买进行决策。这些决策的结果形成了零售业态。不同的内容,不同的组合,形成不同的业态。

关于业态分类及名称的问题
  首先,形态归类不够准确。例如无店铺销售中的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以及电话购物应属同一形态,只是媒介不同而已,应统称为“通信销售”。还有,新标准中“厂家直销中心”与“专卖店”定义的表述相近。从理论上说,二者都不能作为独立的业态。“专卖店”应归入专业店业态之中,因为专卖店仍然是某类商品的专营。也有观点认为,专业店的概念中包括“品种专业店”和“品牌专业店”,专卖店属于后者。“厂家直销中心”是进入汽车时代之后的业态,近期内不会成为我国的主导业态。我国目前的商品交易市场仍然是中小加工制造业厂家产品的市场出口,是否也能被“厂家直销中心”(factory outlets center)这一业态定义涵盖、商品交易市场的业态属性如何界定都有待探讨。当然,两者是不属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的形态。另外,零售业态由店铺的经营策略决定,与资本所属无关,而厂家直销与否,恰恰是基于资本所属关系的分类表述。

  其次,我国现有的一些主导业态没有涵盖。如业户集聚型的零售市场和菜市场(农贸市场)。尤其是菜市场,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店铺数量还是销售额的比重,都不比食品超市低。业户集聚型的零售市场目前也仍占有相当的比重。这些零售形态如果被排除在新标准之外,无论是在店铺统计时还是做商业网点规划时都会有麻烦。

  最后,业态名称有待斟酌推敲。例如,“超市(supermarket)”和“大型超市(hypermarket)”两个业态,从中文字面上来看,后者可以理解为大型的“超市”,还有可能被误解为小型的“超市”规模扩大后,就变成了另外的业态,这对业态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而外文表述时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说大型的super,决不会被理解为是hyper。所以可否将“超市(supermarket)”改称为“食品超市”,将“大型超市(hypermarket)”改称为“大型综合超市”。

  还有,“仓储会员店”可否删掉“会员”二字,叫做“仓储店”即可。因为会员制与否与业态无关,其他业态的店铺也可以采取会员制。尤其是我国目前阶段,仓储店是否采取会员制的问题可以暂时忽略。“家居建材商店”叫做“家居商店”或“家居中心”更为合适,因为今后我国这类店铺的备货构成中,建材的比重会越来越小。

  关于直销的问题虽然暂时回避了,但直销的概念仍有必要加以界定。“直销”称为“访问销售”更为明确。因为“直销”一词有多种含义,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直接销售时,经常使用直销的概念;电视、电话、商品目录等无店铺销售的直复营销,有时也使用直销的概念。而新标准中的“直销”是指采用人员上门推销的访问销售,其中当然也包括传销的形式,可传销却不是直接销售。

关于大型化业态店铺规模标准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主要城市零售店的规模来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店等业态的店铺规模基本都在10000平米以上,而中小城市大型店铺的营业面积很多却达不到6000平米。国外的零售统计中,店铺规模标准通常是按照城市规模分设的。如日本对大型百货店和大型综合超市的规定是3000平米以上,东京都的特别区域及政令指定城市6000平米以上。我国主要城市的大店标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是否还可进一步提高到10000平米。

  店铺规模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在市场经济下,大型店铺的指标反映出区域性的市场结构及行业竞争的状况与趋势,分设标准有利于市场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制,避免遗漏重要的规制对象。

关于设定零售业分类标准意义的问题
  我国颁布《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目的、意义似乎并不十分明确。本次修订标准的主要目的如果是“为了指导各地做好商业网点规划”,至少规划涉及的现有业态应该能够涵盖。可目前的状况却是传统主力业态如菜市场(农贸市场)及其它业户集聚型零售店无类可归。零售店列表中无法按新标准设置“业态”一栏。另外,制定零售业态标准对商业网点规划是否真的具有指导作用也值得商榷。

  如果从流通政策上的意义来看,对大型店铺的规制和调整通常是以规模结构为核心的,而不是业态结构。无论是以规范的政策法规方式,还是以商业网点规划的方式,要想达到有序竞争的政策目标,必须从规模结构的调整入手,一方面规制限制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不充分;另一方面,防止过度竞争。至于业态结构,如果排除诸多市场外部因素(如错误的政策诱导、舆论误导、出于政绩目的的扶植等)的干扰,业态结构就会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企业的科学决策达到合理。国外零售业分类标准一般不具有流通政策上的意义。

  如果从商业统计上的意义来看,零售业分类应该涵盖所有形态。也就是任何一家店铺都应该有类可归。这样就需要将分类进一步细化,如在有些业态类别下设置业种分类,增设非标准业态归类的栏目等。日本商业统计中的零售业分类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尤其是传统形态的中小店铺,在我国现阶段的零售业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应在分类中遗漏。

  新标准的总体基调是强调新业态而忽略了老业态。将我国现阶段的零售业态放入经济发展过程之中来看,呈现出超前发展的倾向。跨国零售企业带进来的新业态,并不一定马上就会成为我国现阶段的主导业态。政府倡导,政策扶植,舆论造势,都会误导企业盲目效仿。尤其在指导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时,政府政策引导应该适度,过度引导便是误导。

 

作者:吴小丁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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