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西部大开发离不开商业的参与,商业要想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进行商业制度创新。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首先对商业制度创新理论进行概括,接着总结了改革以来东部经济发展中的商业制度创新,最后指出如何在西部大开发中进行商业制度创新。
【关 键 词】西部大开发/商业/制度创新
商业作为生产和消费的结合部和连接体,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实现。特别是随着消费对GDP的贡献越来越大,承担着实现相当部分消费需求转化职能的商业与GDP增长的相关性也就更加密切。商业通过调节供求关系、满足消费需求,在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就业机会、协调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促进东西部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巩固国防,实现共同富裕,扩大国内需求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西部大开发中要积极发挥商业的功能和作用,促进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而商业要想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进行商业制度创新,由此激发商业的活力,提高商业对西部经济增长的贡献。本文首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商业制度创新进行理论概括,其次总结改革以来东部经济发展中的商业制度创新的经验,最后指出如何在西部大开发中进行商业制度创新。
商业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
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制度”一词已成为经济学中最常用的术语,不同的人对于制度的内涵的具体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得出制度和组织是不同的结论。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组织是由为了一定目标而组成的,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而拉坦则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同时,拉坦认为“一个组织(例如一个家庭或一个企业)所接受的外界给定的行为规则是另一组织的决定或传统的产物”,即制度和组织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可以将组织视为制度的一部分。在这里我们所谈到的制度概念包括组织的含义以便界定商业制度的内涵。商业制度是指约束和规范参加商品(包括服务)交换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其组织形式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商业制度包括商业组织制度、商业管理制度、商业市场进入/退出制度、商业投融资制度、商业产权制度等等。商业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商业主体的选择空间,约束商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交换活动的进行,有效地实现生产和消费的结合。
商业制度形成以后往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各类商业主体对既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会产生一种满意状态或满足状态,也即达到制度均衡,各方都无意或无力去改变现行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外部环境以及内部条件的变化,一些商业主体对既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就会产生不满意或不满足,即商业制度的非均衡出现。而制度的非均衡必然体现为一定的“潜在利润”(新的盈利机会)。随着“潜在利润”的增大,商业主体期望获得最大潜在利润的动机与现存商业制度的矛盾必然激化,由此产生了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并造成潜在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需求、潜在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商业主体为了追求潜在利润,就会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即进行商业制度创新(制度的替代、转换等)。同时,潜在利润的存在体现了现存商业制度下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没有达到帕累托状态,从而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因此,要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获取潜在最大化利润,就必须进行商业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将现存制度安排下的外部利润(潜在利润)内部化,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样,商业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外部利润的内在化的过程,可以获得由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外部经济内部化带来的利润、克服风险的厌恶和交易费用转移与降低带来的利润。
改革以来东部经济发展中的商业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商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用制度创新理论来分析东部商业制度的变迁,可以得出许多有益的启示。下面我们试对改革以来东部地区的商业制度创新进行总结。
(一)商业制度创新主体多元化。根据制度创新理论我们知道:没有潜在利润,就不可能有制度创新,但有了潜在利润,制度创新也未必发生。这是因为按照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些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商业发展中形成了多元化的“四自”商业主体,集体、个体、私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主体逐渐发育成长,成为商业制度创新的主体。制度创新实质上是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即权利的重新界定。多元化的商业主体从各方面寻求创新点,逐渐形成了对传统的高度集中的商业体制的全面突破,制度创新主体逐渐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强制性创新的政府向多元化的商业主体的转变。潜在利润从多方面可以获得,各类商业主体在制度创新中异常活跃,新的制度安排层出不穷,商业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活力,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东部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商业制度创新呈现诱致性特征。改革开放以前东部商业制度的形成是以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为主导的,随着经济的转轨,逐渐被诱致性制度创新所替代。之所以呈现这种诱致性特征,是因为多元化的商业主体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以获得原有商业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政府在其中起的作用很小,甚至根本就没起作用。当然也不否认在某些制度上仍由政府强制供给的,如商业法律、法规等,但更重要的是以诱致性为主的多元化商业主体成为创新的主导力量。对东部商业制度创新的这种诱致性特征可以概括为:(1)获利性。商业制度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收益,只有当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各种商业主体才有参与推进制度创新的动力。(2)主动性、自发性。商业主体参与制度创新完全是一种主动性、自发性的行动,其缘于对现存商业制度安排非均衡的判断,以及凭知识和经验对制度创新预期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比较。诱致性体现了商业主体主动、自发地去追求获利机会。(3)渐进性。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特征。特别是制度创新可能是由部分甚至极少数的商业主体推动的,其他商业主体由于对制度创新的认识不足,而采取观望、等待的做法,一旦发现创新后的制度安排具有很高效益,再追随跟进。这样必然造成制度创新只能由点至面的推开,使得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都需要相应的时间,具有渐进性特征。
(三)商业组织逐渐实现现代化。商业组织现代化是商业组织制度创新的结果,东部商业组织现代化程度较高,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在东部商业发展中,根据参与商业活动的出资者的不同,出现了公司制、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个人业主制、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不同的企业制度,其他企业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之中,特别是围绕国有企业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国有商业的改革和发展。商业主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诸如大批发公司、百货公司、大超级市场、大型连锁店、商业集团、综合商社等各种形式的大规模商业企业,提高了东部地区商业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商业竞争的水平。同时,东部商业借鉴国外商业现代化的经验,EOS系统(电子订货系统)、VAN系统(附加价值通信网)、POS系统(销售现场管理系统)、EDI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等已普遍应用。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已初步成型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商业企业内部管理实现了包括管理思想、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适合现代商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推动了商业组织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四)商业制度提供适应效率。适应效率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术语,其具有与达尔文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一样的含义。这种适应效率有效地保持了商业组织的创新力,使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如何使商业组织具有适应效率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从东部商业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主要在:(1)竞争规则。竞争是使组织充满活力的动力源,东部商业的发展缘于充分地、自由地竞争的制度环境的形成,竞争产生了商业组织的适应效率。(2)分散决策。分散决策可以减少不确定性,降低风险。东部改革以来所形成的多元化的、相对独立的商业主体具有分散决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风险,减少不确定性。(3)有效产权制度。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并提供一种激励。有效的产权可以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组织适应效率形成的关键。(4)破产法。破产法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对组织适应效率具有很重要的约束作用,保证了商业组织的活力和商业经济的繁荣。
(五)商业管理制度转变。东部商业在发展过程中,商业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了由单一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安排转向政府(行政)和行业明确分工共同进行制度安排。一方面,商业行政管理制度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管理的目标不再是抑制市场的发育而是积极培育市场,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市场上商业活动的管理;在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制定和颁布了一批与商品交换活动有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另一方面,商业行业管理成效显著。政府商业行业管理主要涉及:制订商业内部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经济政策、参与行业运行过程的管理等等;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可以为政府提供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和依据,组织信息的传播和集散,进行技术推广和管理,协调宏观经济管理,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调解企业纠纷,仲裁交易冲突等。总之,商业行政管理和商业行业管理的制度创新,对于东部商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商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我们简要地对东部商业制度创新进行了总结,这对于西部商业在大开发中的发展可能会带来一些启示。
对西部大开发中商业制度创新的思考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商业制度创新对于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东部经济在改革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商业的支持。在西部大开发中,我们要注意发挥商业的推动和支持作用,而这又需要对商业制度进行创新,以获取潜在的外部利润,从而激发商业的活力。
(一)商业组织制度创新。从东部的实践来看,组织制度创新既推动了商业的繁荣,又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鉴于西部商业的现实状况,商业组织制度创新要坚持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根据不同行业的重要性和企业规模、盈利程度等标准,应当采取不同的组织制度。对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要加快企业改制力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坚决实现股权多元化,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中小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造改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兼并、重组、租赁、股份合作、出售、合资、合作等,这样非国有资本就可以参与国有商业改革,逐渐形成一定的控制力。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非国有资本完全可以实现全部控制。这样逐步形成公司制、合伙制、合作制、个人业主制和国有制、外商独资、合资等不同的企业制度。这对于活跃市场,形成合理的竞争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商业组织制度创新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指导、资助等。西部商业组织目前还远未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商业组织制度创新,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采取可行措施,推动组织创新和结构转换的尽早完成。
(二)商业市场准入或退出制度创新。商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进入流通领域企业资格、经营内容、经营区域等方面进行一定限制的制度。应尽快放开妨碍商业市场发展的各种限制,让内外资能够顺利地进入西部商业。除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经营资格认定,发布专门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管理以外,其它商品的经营要彻底放开。对于进入西部商业的民间资本,特别是个体和私有资本要给予与其他资本相同的待遇,绝不能歧视。允许其自由地进入或退出流通领域,不能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快批发领域对外开放力度,加入WTO之后不可能对流通领域采取过多的限制,与其被动开放,不如先主动开放。要借鉴东部和国外经验,改变外商进入西部流通领域的准入制度和审批办法,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来处理。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允许商业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允许外贸企业进入商业领域,这对于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商品”,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显著作用。
商业市场退出制度是指对在流域领域缺乏竞争力或亏损严重的企业所制定的淘汰制度。新商业组织不断产生并进入流通领域,落后商业组织不断被淘汰退出市场竞争,正是这种流动性才使得商业从整体上保持活力。如果只有新组织的进入,而没有落后组织的淘汰,将扼杀商业的活力。因此,西部商业的发展一定要建立市场退出制度。
(三)商业投融资制度创新。商业作为竞争性较为充分的行业,要以民间投资为主,一般不再把国有资本投入其中。这就要引导民间资本成为西部商业投资的主体,将资本投入到最需要的商业部门和地区,以尽快发展落后部门和地区的商业。同时,在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中,要重点吸收非国有资本的介入,尽可能实现股权的多元化,由此才能形成较为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提高竞争力。对中小国有企业要通过股份合作制、兼并、重组、合并、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让非国有资本介入,逐步形成以非国有资本控制为主体的企业,从而促使企业制度创新。随着改革的深化,不仅东部已形成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西部地区民间资本规模也相当可观。同时,外资也必将大举西进。这样非国有资本完全有可能成为西部商业投资的主体。
在非国有资本介入西部商业以后,要为其提供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是全国范围内所面临的需要尽快解决的大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国有金融垄断造成的组织缺位所导致的。这就需要各地尽可能对融资制度进行创新,以满足投资西部商业的非国有资本的需求。
(四)商业管理制度创新。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撤销、合并一些功能类似、重复的行政管理部门,将政府的管理职能界定在(1)制定交易的规则、标准和依据;(2)解释和强制执行既有的市场规则,并调解纠纷;(3)强制执行经济合同,确保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统一全国(或地区)市场。这样通过采取法律、法规,以及适当的行政措施,可以达到规范流通行为,建立公正合理的流通秩序,实现依法治商、依法治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控制物价;建立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行业管理是政府行业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在转换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建立国家与企业之间新型关系的基础上,重构政府商业行业管理组织体系和积极组建各级各类商业行业协会。政府商业行业管理机构不仅要对商业内部各行业的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而且要协调商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和商业内部各行业及其分支行业间的比例关系。商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进一步完善商业内在的自我协调和约束机制,减少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对于商业行业协会的建设要摆脱政府的控制,坚持其民间社团组织的性质,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使政府对商业企业的控制由直接为主转变为间接为主。
(五)商业产权制度创新。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一个产权制度短缺的国家,私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公有产权得不到明确界定,由此带来了经济效率的低下。因此,在西部商业发展中要进行产权制度创新。首先,要建立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制度,对于私有产权要进行保护,对侵犯私有产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国有产权要进行适当地置换,适当地退出一些中小企业,要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其次,要建立可转让性的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转让会导致效率的提高,这是由于产权的交易、转让使得资源重新配置而优于原来的配置,使得每个当事人得到更多的福利,经济效率的潜力得到了发挥。最后,更高层次的产权制度是与各种组织形式创新相联系的,如上市的商业板块中的企业产权的分割、集中、转让、交易等更加容易,可以大大提高产权制度效率。
(六)培育商业制度创新主体。商业制度创新之所以能够产生,离不开单个商业主体或单个商业主体组成的团体。这些商业主体之所以对改变商业制度安排有兴趣,主要是他们具有制度创新可能带来收益的期望。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主体可以分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作为初级行动团体的商业制度创新主体主要有个体、私营、外资以及国有等商业组织,他们是商业制度创新的主导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是他们推动了商业制度创新,所以,让他们共同快速发展也是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而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即初级行动团体实质上是企业家的集合体,一旦他们发现制度创新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创新。企业家之所以成为制度创新的推动者,是由其拥有的特殊知识以及获得特殊知识的能力决定的。在西部商业发展中培育企业家阶层成为当务之急。这就需要在发掘当地优秀人才的同时,从外部聘任优秀企业家,以期推动商业组织创新,加快西部商业的发展。
当然,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制度创新的次级行动团体,它可以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并参与收入的再分配过程。如地方政府从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争取本地人民的政治支持,实现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考虑,有参与推动商业制度创新的动机。而这对于商业制度创新来说也是需要的,所以在商业制度创新中不可忽视地方政府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
(七)西部大开发中商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目前西部除了少数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地区很难吸引外部资金的进入,对商业亦是如此。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倾斜政策,使之可能产生潜在的获利机会。对外部非国有资本进入西部商业可以实施就业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产业准入制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在税收政策、信贷支持及利率、收费等各方面给以倾斜政策。在此基础上,按照投资地域(省会城市、边远城市、一般乡镇等),投资行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等)的不同,还要实施不同程度的优惠和倾斜政策。对外部资本进入国有商业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可以在承担银行债务、安排职工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保障非国有资本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吸收外部资本进入西部商业,商业制度创新才可能进行,西部商业的活力才会激发出来,为西部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勇,《商业增长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3.徐从才等著,《商业产业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
4.文启湘 张庆亮,“当前流通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政策探讨”,《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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