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我国自1984年人均粮食达到400公斤之后,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买难”和“卖难”交替 发生,近年“卖难”延续更久。一方面,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合理的价格和稳定的销售渠 道;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购销(初级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企业所需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都没有及时而稳定的供给。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困难的原因在于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与大 市场的矛盾。这种矛盾确实存在。但分散经营也容易形成比较完全的竞争市场,从新古典市 场结构理论看应有一定效率。还有一种解释是我国农产品结构不合理。但多年的粮食供大于 求为农产品结构调整提供了大好时机,为什么结构调整这么慢?以至农产品交易困境持续这 么久?笔者认为:农民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与结构的矛盾的后面有更深刻的原因,即 农产品交易困境可能与支持农产品交易的资产专用性有关。
二、资产专用性:农产品交易的一个分析维度
1.资产专用性的涵义。O.E.Williamson认为资产专用性指的是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 的 耐久性投资。W.Kasper和M.E.Streit则把资产专用性定义为生产性资产的一种状态——如一 件资本设备或一套专门知识——这种状态不允许将资产转用于其他用途。而H.Bonus采 用交易专用性资源的说法,即一旦被用于某种交易中,就无法在不发生巨大损失的条件下转 移到其他交易中的生产性资源。可见,资产专用性表明某些资产有专门用途,其收益依赖于 它支持的专门交易。一项资产投入的用途和次佳用途上的收益差异就是该资产的准租金。当 一项资产离开其它资产而它的收益减少时,我们称这项资产“有依赖性”;当其它资产离开 该资产而它们的价值减少时,我们就说这项资产是“唯一的”。A.A.Alchian和S.Woodward 认为,依赖性通常是相互的,这意味着依赖性资产是唯一的,反之亦然。所以,专用性最高 的资产就是相互专用资产。O.E.Williamson把资产专用性分为地点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 、人力资产专用性和专项资产。
2.农产品经营(含生产、加工、购销)中所需资产的专用性。农业耕作机械的专用性较强而 手工工具的通用性较强。农业用地对于不同的农产品生产而言,其专用性也不一样。例如, 土地对种植蔬菜和桔子而言,前者的专用性就小于后者。有人认为:对于一块耕地,其用途 从技术上讲可以多种,从而具有资产通用性特征。这实际上是从已确定的几种用途上看具有 一定的通用性,但不能笼统地认为耕地对于所有农产品生产都是非专用性的,因为耕地的用 途从技术上讲是很有限的,特别是农业活动存在一定的地点专用性,农作物的生长受水、土 、光、热等条件的严格约束,这种对时空条件的依赖就表明土地对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专用 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加工设备具有较高的专用性,其厂房如果没在农产品产区,而不是城 市的通用房产,则厂房和设备搬迁成本很高,专用性很大。农产品的需求量大,需求弹性小 , 仓储和销售网点投资大,这些设施的专用性很强。农产品经营中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资产,它 们也有专用性。
3.技术、资产专用性与交易治理。在特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同的资产专用性对交易的 影响是不同的。基于这一判断,笔者提出了两个命题,先对资产专用性有关理论进行说明, 然后结合农产品交易进行分析。
命题1:交易的技术结构决定着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方式包 含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技术,我们称之为交易的技术结构。交易的标准化程度、交易的 经常性、交易物品的特性等都反映了交易的特定的技术状况。笔者曾揭示了技术经济条件决 定 着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影响经营方式的选择。同样,交易的技术结构也是资产专用 性大小的决定性因素。W.Kasper和W.E.Streit认为:用于交易的资本、知识和其他资源的所 有者常常因技术上的原因,被迫不可逆转地、长期地使他们的资源固着于一种特定形态上, 由此就形成了资产专用性。技术结构决定了支持同一交易中各种资源的专用性不同, 如牛奶加工设备的专用性大,运奶冷藏车的专用性小,因为后者在技术上更容易改装运输其 它产品。由于不同交易所体现的技术状况不一样,所以用于不同交易的同一资源的专用性也 会不一样。例如B.Klein、R.Crawford、A.A.Alchian指出:印刷设备对报社的专用性大于对 图书出版社的专用性。这主要是由于报纸和书籍各自的交易中对“准时”的技术要求不同。 前面提及的土地对种植不同农作物而言专用性的差异,也是作物在技术上对土地的依赖性( 如依赖时间)不一样造成的。从动态的角度看,交易的技术结构变化后,交易资源的专用性 也会发生变化,甚至可能产生一项新的专用资产。例如,有了卫星通讯技术,原有的电信网 络的专用性就下降,而卫星通讯设备则成为一项专用性很强的资产。
命题2:资产专用性越强,其所有者对保护性治理结构的需求越大。一项资产的专用性越强 ,其准租金被剥削的可能性越大。交易的一方可能机会主义地利用关系契约的漏洞要挟或退 出交易,而另一方的专用性资产的预期报酬将减少甚至丧失。这样,专用资产的所有者就被 捆绑在与某些交易相联系的业务上(即被“套牢”)。为了减少这种关系给他带来伤害,专用 资产的所有者对交易的保护性治理结构的需求强烈。这种保护性的治理安排就是要减少专用 资产被“套牢”的风险。与F.Knight的风险承担者必须拥有控制权的原理一致。O.Hart认为 剩余控制权的效率配置应该交给企业活动所需的专用性程度高的投资所有者。这意味着相互 专用的资产置于共同的所有和控制之下是有效率的。O.E.Williamson则探讨了不同资产专用 性下的治理结构:当资产专用性低时,市场采购有规模经济和治理优势;当资产专用性强时 ,内部组织的一体化治理有优势;中等程度的资产专 用性导致混合治理。如果纳入交易次数维度:对于偶尔进行的中等和高度专用型交易,三边 治理(由协约双方和受邀仲裁人组成)是主要的治理结构;对于重复发生的中等和高度专用型 交易 通常设计专门治理结构——双边治理(只需协约双方共同组成,但各方仍保持独立地位)。可 见,随着资产专用性增强,多边治理逐步被专用性的治理结构——双边治理和一体化治理所 取代。这种依资产专用性程度而变化的治理安排保护了专用资产所有者对专用资产的控制权 和准租金的索取权,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能激励交易双方维护持久性的交易关系。所以 ,对于专用资产的所有者来说,保护性的治理结构既是必要的又是起作用的。
三、农产品交易困境:资产专用性的一个影响
1.资产专用性、农产品经营规模和交易治理。前已论及农产品经营中实物资产的专用性, 下面分析对农产品经营规模影响很大的人力资产的专用性。农产品生产是以一种生产活动适 应生命运动规律的不容间断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发出的信息流量大而不规则。T.W.Schult z指出:农业决策必须现场作出,否则信息不足。可见,农产品生产决策有风险,监督这种 生产活动的成本极高,因而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效率就依赖于农民把其专用知识——一种建立 于训练和经验上的无法言传的直觉知识——灵活地运用于生产过程的核心。这种核心性专用 知识是专用性、可塑性都很大的人力资产,它决定了农产品生产具有自我雇佣的优势。农产 品加工、购销中的人力资产也有一定的专用性:农产品加工需要一定的专用技术;农产品购 销的服务属性鲜明,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仓储和营销知识水平直接影响购销企业 的业绩。但是,农产品加工、购销的可控制性高,基本可以通过标准化、集中化的方式组织 。
由命题1、命题2可知: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当经营过程需要使用更大的相互专用的 资产集合或者要求这些集合内各项资产价值较高时,从资产存量角度衡量,经营规模也将较 大。农产品生产的资产集合是以专用性、可塑性大的人力资产为核心、以自我雇佣的方式组 成的。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全球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农产品生产主要采用家庭(农户)经营的 形式。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业的资产集合大,内含价值也高,而且,当加工企业和购销企业 同时拥有相同的专用资产(如地点专用性)时,加工、购销会出现一体化趋势,所以农产品加 工、购销的规模要比农户生产规模大得多。一般地,农产品交易主要发生在农户与农产品的 加工、购销企业之间(因单个交易量小而平均交易成本高,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不会成为 主 导交易模式),由于二者的经营规模大小悬殊,因而在农产品的交易中,一方面,农户与农 产品加工、购销企业在谈判中严重不对称,农户处于弱者地位;另一方面,农户与农产品加 工、购销企业对准租金被剥削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农户的承受能力要小得多。这样,在追 求准租金最大化的交易里,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户的准租金可能最先受到威胁。如果缺乏交易 治理,交易方对自己准租金的保护会引起连锁反应,恶化交易关系,引起农产品“买难”、 “卖难”的持续交替。
农产品交易双方都有专用性投资,依据命题2,农产品交易需要保护性的治理结构。首先, 就一体化治理来看,农产品生产、加工、购销的规模经济差异很大,如果单个农户办加工厂 则会牺牲加工的规模经济效益;如果加工企业自己直接生产农产品,因农产品生产的较小规 模决定了加工企业直接或通过购销企业到农产品市场采购更经济。可见,单个农户的一体化 经营易产生效率损失。不过,在一些生产、加工、购销规模经济都显著的行业,如养殖业中 ,也存在内部组织一体化治理。就双边治理而言,主要有分包制和合作制两种形态。分包制 对应于“公司+农户”的模式,公司和农户利益相 互独立,双方通过合同(契约)建立交易关系 ,常见于需要加工的畜牧、水产、粮油等农产品交易领域。合作制包括以生产要素为联结纽 带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是常见模式,它多存在于蔬菜、水果、养蚕等行 业。相互信赖是双边治理的基础,交易双方持久的关系使租金消散最小。只有在农产品交易 量小,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生产价格波动小的情况下,才适合采用市场治理的方式。农产品 经营中都有专用性投资,市场治理不宜成为农户与加工、购销企业间交易的普遍治理方式。 如果没有建立上述与资产专用性适应的交易治理结构,农产品交易困境就会产生。
2.我国农产品交易困境产生的原因。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平均分得土地, 以天然的进入机制从事农产品生产。目前,我国户均土地经营规模很小,只有0.5公顷左右 ,而欧美农业发达国家农户经营土地规模普遍达到数十甚至上百万公顷。我国小规模经营的 农 户在技术和营销上的投入十分有限,尤其是严重的外部因素使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农产品 生产中劳动力投入一直很大,农业生产大量依赖农户的直觉和经验。而这种可塑性很大的 人力资产成为农产品生产的关键性资源,它增强农产品的同质性并强化农户小规模经营。而 且,由于受到现行户籍制度、城市用工制度、农村税费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工业薄 弱等的制约,农户退出生产的壁垒很高,导致我国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进入了一种“锁定” 状 态。在农产品交易中,一方面,数量众多的农户协商所引起的高额交易费用和“囚徒困境” 所造成的高执行成本,使行业内几乎没有串谋或形成强大组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农 产品市场比较接近完全竞争,产品差异小,需求弹性低,且农产品仓储有一定的技术和时限 要求。当供过于求时,农户只好把价格作为唯一的竞争手段,而价格与农户专用资产的准租 金息息相关。为了减少准租金流失,有限理性的农户只好调整产量,结果放大了农产品的蛛 网模型效应,加深了农产品交易困境。
我国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的购销主要由国家控制,大型粮、棉加工企业多为国有,而其它 农产品的加工、购销的民营企业也很不发达。国有企业存在经营者的选择和激励难题,国有 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国有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业成本约束差,国有专 用资产的准租金滥用问题突出,有的甚至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剥削农户的准租金,以此作为 企业职工的福利。我国民营的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业规模较小,现在仍难以获得规模经济效 益,其产品在大市场中缺乏竞争力,所以这些企业专用资产的准租金也有流失的危险。不过 , 这些企业在区域内多呈买方(寡头)垄断的特点,它们在农产品收购中处于有利地位,而农户 的准租金有时被它们剥削。
我国现行的粮食定购制度规定农民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 购农民的余粮,不准私商粮贩直接到农村收购。这实际上是对粮食交易的计划式治理。由于 缺少弹性的体制和政策,在计划治理下,粮食供求信号被无端放大。即使是按保护价敞开收 购的政策也会给农民以“只有种粮食可靠”的信号,从而加剧粮食的“卖难”。有研究表明 ,地方分权是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动力。但在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分权常被地方政府作为地方 垄断交易的依据。与工业品相比,地方政府更容易通过对粮食的地方封锁和垄断交易来谋取 地方利益。所以,地方分权对粮食企业民营化的推动作用相对很小。我国其它产品的双边治 理还刚刚起步。到1997年,我国共有农业产业化组织11842个,仅带动全国10.27%的农户。 在我国耕作单位数量(2亿多农户)比发达国家一国人口总数还多的情况下,农产品交易无论 是“公司+农户”还是“合作社+农户”的形式,都存在巨大的交易费用,双边治理无疑发展 慢。在双边治理中,保护处于交易劣势地位的农户是十分必要的,而我国的农业基本上还是 零 保护。现在政府在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认为这就是扶持农民。但这种对农民的扶持是间 接的,特别是我国许多龙头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与这些受到扶持的企业进行交易,农 户的境况难说更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十分依赖政府。例如,山东省只有8.7%的合作组 织是完全由农民自发兴办的。许多政府干预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生命力低。而且,合作经济 组 织的内部治理也不完善,作为合作经济组织主人的农户无论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 票”,成本都很高。在上述双边治理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我国许多农产品交易治理都采取 市场治理的方式。依据命题2,对专用型农产品交易来说,这并非有效的方式。我们把这种 市场治理和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计划治理结合起来称为“双轨”治理。在“双轨”治理下 ,农户分散而弱小的准租金交易被垄断性的加工、购销企业持续地剥削,这是我国农产品交 易困境产生的根源。
四、我国农产品交易治理:资产专用性维度的思考
为了摆脱农产品交易困境,我国必须改革农产品交易的“双轨”治理,逐步建立农产品交 易双边治理为主的机制,保护农业专用资产的准租金。
1.发展现代农业技术,调整专用资产结构,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现行农户生产规模小,不 利于专用资产投资。首先,要建立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户经营规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达到最 大。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大中型播种、收割等耕作机械。笔者认为,目前不宜大力推广适 合 一家一户使用的小型农机具,在我国农户专用性资产低水平的条件下,这种利用率低的重复 投资,会强化小农耕作制度。其次,要开发利用生物、信息技术,减少农产品生产对直觉、 经验的依赖。在科技条件好的地方,应开始精确农业试验,把信息高科技与一些农业基础学 科结合起来,探索环境保护型的集约化农业。此外,要运用农业科技成果,把农产品的具体 需求(如种类、包装、质量等)量化成农户可以掌握的标准,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交易。在农 产品加工技术上,一方面,要推广通用性的中小型机械,开发适用、易学的加工技术, 降低专用资产规模。另一方面,又要积极研究开发农产品精加工技术,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 高新技术水平。我国农户众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困难大,必须让更多的农户从事农产品 加工、购销。所以,发展现代农业技术,扩大农产品生产规模,降低农产品加工、购销业的 进入壁垒,这是我国农产品交易双边治理的基础。
2.完善分包制和合作制治理,提高农产品交易信誉。信誉机制实际上是交易双方共同投资 的一项价值很高的专用资产。H.Bonus认为信誉是对治理机构行为的内部规则的认同。笔者 认为,除交易主体的内部治理外,以适当的治理形态为基础的双边治理对信誉机制的形成也 很 重要。有人认为:从长远看,“公司+农户”并不是理想的模式。事实上,分包制和合作制 两种治理形态各有优劣。但总体上,合作制具有企业的市场评价不充分等更多缺陷,从 制度演变看,它具有过渡性。合作制要求原有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高,市场信息来源可靠及时 ,驾驭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较强。虽然西欧等国农业合作制发展较好,但生产性合作社在世 界各国都很少成功。我国农户众多,农产品生产依赖经验和直觉知识,农产品加工技术落 后。在这种条件下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合作社更易产生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效率损失。所以 ,我国应先在农业发达地区发展合作制,并优先发展流通型合作社——以交易联合为主。同 时,要慎重发展以众多小合作社为基础的层级式的大型合作组织,因为众多的委托—代理关 系和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也会放大合作制的缺陷。为了减少合作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要 加强其内部治理,特别是应逐步改变管理人员来自合作成员内部的封闭性治理,打破剩余索 取权的普遍分享,提高合作社的交易效率。我国加入WTO后,应对国际竞争的主体必然是分 包制中的大公司。为了培育龙头企业,要鼓励大型工商企业拓展农产品加工、购销业务,同 时发展农产品特许经营,吸引中小加工企业加盟。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业也要加强内部治理 ,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健全组织框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权责,提高管理效率。 公司和农户要在中长期契约治理中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分摊的机制。为了减少公司与众 多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要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早在1996年,我国就有150万个农民专业协 会,不要盲目地把它们发展为专业合作组织,而应培育为交易的中介组织。品牌也是一项高 度专用的资产,公司和合作经济组织要增加品牌投资,通过完善内部治理提高自己的品牌价 值,这对维持长期的农产品交易关系非常重要。
3.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提高对农户的保护水平。我国要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①改 变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由国家垄断经营的状况,尽量从购、销两环节彻底放开经营,理顺购 销价格,加快国有购销企业改革,还农民流通自主权。②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多形式、 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农户分散生产需要大量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来衔接产销,所以要 加强区域性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建设,逐步实现与国际农产品批发、期货市场的对接。同时 ,继续发展农产品初级市场、二级市场和零售市场,完善全国性的市场信息网。③我国的供 销合作社早已异化为供销社职员的集体经济组织,许多基层社已经瘫痪,要把它们改造成为 真正意义上的入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合作社是很困难的。但经过改造,一部分供销社可以发 展 为农产品流通企业。在新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下,由于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的,合作社也不一定能向成员提供比市场更好的交易条件,因而农户仍需要保护。面对加入 WTO后的挑战,我国要尽快建立对农户的差额补贴、农产品储备补贴、农业投入(如化肥、农 药)补贴、农业保险等直接或间接收入支持政策。目前,政府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加强农村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实际上也是对农业的保护,对农户 专 用资产准租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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