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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启湘:零售产业通路费现象及我国公共政策的选择
来源:产业经济研究 200404 发布时间:2005-12-23 点击数:



    近两年,由于零售商向制造商收取通路费所引发的工商之间关系紧张的情况已经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比如,去年上海11家炒货协会理事会单位联合停止向家乐福供货,以及后继的包括恒安、花王、丝宝等40家知名企业组成的中国造纸协会联合质疑家乐福通路费事件。2002年下半年,上海市商委、上海连锁商业协会和上海市工商局就联合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和《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以期将通路费的使用引入规范发展的轨道,缓解工商之间由此引发的矛盾。关于通路费的讨论并没有结束,人们仍在期望政府就通路费使用能出台更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一、通路费及其发展历史

    通路费(slotting fees)是指制造业厂商为了鼓励零售商引进他们的新产品以及为已存产品分配好的货架空间而一次性支付给零售商的大笔费用,包括新产品引进费、产品库存费、销售展示费、特别促销展示费等等。追溯历史,大致可以确定通路费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Sullivan(1997)引证了一个行业贸易出版物的记载,声称通路费产生于1984年。而另外一些学者却认为应该更早一些,他们引用财富杂志1983年7月号一篇有关贸易促销的文章,文章估计1983年包括通路费在内的美国零售商贸易促销支出大概为80亿美元。
    正如它的产生时间一样,通路费不断发展的确切原因也不清楚,但从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厂商容易获得市场运行资料。从1981年开始,制造商能够容易地从一些市场调查研究企业那儿获得有关市场运行的资料,零售商和制造商对于市场上畅销的产品、品牌以及种类都可以得到详细的资料和数据。
    第二,零售商可以采购的新产品数量急剧增加。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起,制造商开发的新产品骤然增加,这种增长效应可以归结于制造商对市场运行资料的充分利用,因为这些资料可以使得制造商对于市场上可能畅销的产品有更大的把握,从而降低新产品开发的成本,而食品杂货业和其他制造行业的新产品数量远远超过了零售商货架所能容纳的数量,过多新产品的出现导致了制造厂商对零售商稀缺的货架资源以及促销的竞争。
    第三,零售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自20世纪70年代起,兼并的浪潮席卷美国零售业,使得零售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正如一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集中度的提高,为零售商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力量,零售商就可能利用市场力量从制造商那儿榨取通路费。

        二、通路费对市场竞争影响的争论

    虽然通路费这一商业惯例已有大约二十年的历史,目前在食品杂货、五金器具、烟草、计算机软件、药品等行业比较流行,进一步扩展到更多行业的趋势也非常明显。但关于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却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也因此引发了它的法律地位的争论。部分学者和实业界的人士认为,通路费是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政府应该利用反托拉斯法对其进行规制,而另一部分人却认为通路费的产生与发展是对市场变化的自然反映,它的存在促进了竞争。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零售商征收通路费是否属于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零售商的市场势力(market power)大致可以归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买主垄断权(monopsony power),它通过使用减少购买量的威胁来迫使供货商降低产品价格;第二种是买主权力(buyer power),即通过扩大一次性采购量来要求供货商给予低价;第三种是“守门人”权力(gatekeeper power),即通过利用自己的通路资源而向准备进入市场的厂商提出要求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是分销渠道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某个产品或者厂商的不合作就会自然而然地提高其进入市场的成本。Shaffer(1991)研究表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那些为了寻求减弱消费品市场零售价格竞争的零售商们把通路费作为两部分价格(two-part tariffs)方式,实际上就是利用市场势力操纵通路费。Gundlach & Bloom(1998)的研究表明,不断增加的通路费与零售商使用“守门人”权力密切相关。杨凯(2003)认为超市为转嫁经营风险向制造商收取高额通路费的行为违背了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社会福利的内在价值和目标,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行为,应当被纳入竞争法调整的轨道。
    但另外的一些学者却不这样认为。Kelly(1991&2001)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讲,相比零售商,制造商对于新产品的质量以及市场前景掌握了更多的信息,通路费作为制造商对自己新产品有信心的象征,实际上承担了信号显示机制和产品筛选机制的作用,降低了零售商采用新产品的成本和风险,使得零售商更有动力去销售新产品和合理利用货架资源,提高了经济运行质量。因此,通路费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而不能看作是零售商滥用市场势力的结果。Laviviere & Padmanabhan(1997)考察了通路费作为产品质量信号显示机制的作用,认为通路费能够很好的显示产品质量信息以及弥补零售商引进新产品所发生的部分成本,对于那些产品市场需求前景非常好的制造商来讲,最优的行为就是支付通路费和降低零售价格。Sullivan(1997)模拟了在新产品上市失败的情形下使用通路费,发现与产品供给超过销售成长的情形一样,通路费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有效工具。至于实业界对通路费的看法,在召开了一个包括零售商和制造商在内的调研会议以后,Bloom、Gundlach和Cannon(2000)给出了一个折衷的结论:制造商认为通路费是零售商滥用市场势力的表现,而零售商认为通路费是一个保证公平和效率的机制。
      (二)通路费是否会使中小制造商和中小零售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部分学者认为由于通路费是在新产品还未获得利润以前一次性支付的大额费用,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这将会对那些中小企业和新型企业为获得分销渠道而造成难以承受的财务负担,从而阻止了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最终使他们处于一个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Kelly(2001)反驳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如果中小企业和新型企业真有值得开发的产品,那么建立好的分销渠道就是非常有价值的投资,因此,他们可以寻求风险资本来支付通路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2001)承认,从理论上讲,中小企业为了支付具有投资价值产品的通路费,他们可以求助于资本市场,但是风险资本也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并且银行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企业的营销活动,当然包括像通路费这样的无形资产支出,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通路费有可能是一种特别的负担。
    有些学者认为,在通路费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相比中小企业,大企业通常支付较少的通路费,有些大型企业甚至不向零售商支付通路费,这种差异有可能使中小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FTC,2001)。Gundlach & Bloom(1998)认为大型制造企业可以通过哄抬通路费来将中小竞争对手置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有实力消化这些支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大型制造企业再与零售商签订一个排他性协定,那么通路费就能进一步削弱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Desiraju(2001)认为不完全竞争的零售商更有动力使用通路费对制造商实施歧视。Kelly(2001)比较了P&G与小企业向市场提供产品的情况,认为P&G显然比小企业支付的通路费少,但是P&G还能提供更多小企业不能提供的东西,比如完善的服务和富有经验的营销团队,因此不能绝对的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通路费的差异就会使中小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应该从企业的整体情况来判断。他承认,如果大型制造企业利用通路费与零售商签订排他性协定,这是违背自由竞争原则的。
    也有学者认为,相比较小的零售企业,大型零售企业有能力向制造商收取更多的通路费,这有可能损害零售商之间的竞争(FTC,2001)。Kelly(2001)认为,不能笼统地确定大小连锁超市之间的通路费的差距一定会对中小零售商不利,关键要看大型零售商是否将通路费作为价格歧视的手段,如果大型零售商更低的零售价格是建立在通路费基础之上的,那么就应该受到反托拉斯起诉。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2003)分析认为从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流通秩序来看,不能得出通路费损害了中小制造商竞争力的结论,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超市收取的通路费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进步意义的,因为不大大地整合掉一批落后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中国经济就不可能保证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效率得到提高,流通秩序有良好、持续性的发展。
      (三)通路费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从理论上讲,消费者福利改善与否主要从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多样性等方面判断。Shaffer(1991)比较了通路费和转售价格维持(RPM)以确定哪种方式能够给零售商带来更多的利润。他发现,与没有通路费的市场环境相比,大量通路费的使用使得零售商获得了更多的利润而且消费者支付了更高的零售价格。这一结论意味着通路费的存在既损害了制造商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他的模型假定条件已经受到人们的质疑,Shaffer假定上游制造商是完全竞争厂商,而下游零售商是完全垄断厂商,市场上只有一个制造商品牌能被零售商选中,而且零售商只选择能使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品牌,而不以制造商获得非负利润为条件。Gundlach & Bloom(1998)认为制造商原本用于目标市场促销的费用现在转向了通路费,这就会减少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渠道,这可能对消费者福利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效应在促销预算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那里表现的更明显。还有学者认为通路费在将中小制造商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同时,可能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FTC,2001)。
    Chu(1992)分析比较了两个不同的活动过程,一个是制造商通过广告支出去显示他的产品质量,另一个是零售商通过收取通路费去识别和筛选高品质的产品,结果显示第一种活动导致了更高的零售价格,而第二种活动却没有提高零售价格。换句话说,只有那些高品质产品厂商才愿意支付通路费以进入市场,低质量产品就不得不退出市场,因此,通路费增加了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Sullivan(1997)引用了众多制造商提供的新产品上市的历史数据,包括产品价格、边际成本以及销售利润去反驳Shaffer的观点,他认为Shaffer的理论预测通路费将导致制造商价格增加、销售利润增加、零售商价格增加,可现实却不支持他的任一预测。Laviviere & Padmanabhan(1997)也认为通路费会降低零售价格。Kelly(2001)认为通路费没有提高零售价格;通路费没有阻碍产品创新,因为从可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通路费不断增加,但市场上新产品也仍然成倍增加;通路费也不会减少企业信息性广告的支出,因为按照实验经济学基本假定,上下游两个厂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通常会按照一个垂直一体化公司的方式行事,因此无法理解为什么零售商会通过让制造商减少促销支出的方式来破坏自己利润最大化的目标。Bloom、Gundlach和Cannon(2000)发现,当问到通路费是否增加零售价格这一问题时,那些回答问题的主管们对此并不清楚。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2003)调查发现从1996年中国连锁超市向供应商收取通路费开始,超市经营的商品并没有出现价格上升的趋势,而一些周转快的商品价格反而有较大幅度下降;建立起标准通路费管理制度的公司,其所售产品质量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截至2001年中国食品超市的商品更新率为月均3.5%,年均42%,大型超市商品更新率月均2.8%,年均33%,连锁便利店更是高达月均6%,年均72%。由此可见,通路费并没有损害消费者福利。而Salop教授认为,“微观经济学理论表明,由于收取通路费的利益会吸引更多投资进入零售领域,从而加剧零售业的竞争,从短期来看收取通路费会提高价格,但从长期来看,由于零售业竞争的存在和不断加剧,必然会使价格出现下降趋势。”(FTC,2001)

        三、国外政府对通路费的政策

    由于通路费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在理论上存在重大分歧,这使得世界各国政府无法对通路费的使用给出一个明确的指导方针。比如,在2000年4月14日,美国独立面包商协会、玉米面饼协会以及口香糖制造商全国协会认为通路费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们成员的竞争能力,联合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尽快对通路费建立和实施明确的指导方针,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通路费问题在理论上存在分歧,而且也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来证明它确实限制了竞争,因此,拒绝在目前情况下给出一个正式的指导方针。美国国会也从联邦贸易委员会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调查有关通路费的情况,以便将来制定一个明确法案去指导通路费的实践。因此,从目前看来,通路费还不违法。
    但可以肯定的是,按照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通路费涉及以下四种情况,它必然限制竞争,而且会受到法律制裁。第一,如果相互竞争的零售商们在通路费的数额和货架空间分配上达成协议时,通路费将受到谢尔曼法和FTC法的审查;第二,当被用作垄断贸易串谋的一部分或将某些制造商排除于零售货架空间之外时,通路费也可能受到审查;第三,在两个零售商合并的过程中,如果他们阻止了某些制造商的市场进入,通路费也可能受到禁止;第四,如果可以证明通路费被零售商用作价格歧视的话,它也可能触犯罗宾逊—帕特曼法。

        四、我国通路费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通路费大概就六、七年的历史,而且主要集中在连锁超市行业。从目前市场所反映的情况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通路费名目繁多,且收费不尽合理
    在国外,通路费大概包括新产品引进费、产品库存费、销售展示费、特别促销展示费、产品滞销补偿费等。按照上海市商委、上海连锁商业协会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和《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进场费、新增商品进场费、新增门店进场费、堆台位置费、立柱位置费、促销区域位置费、其他旺销位置费、促销广告费、灯箱广告费、其他形式推介费等属于可收费项目。而实际操作中,超市收取通路费的名目五花八门,产品进超市要交进场费、续签合同费、条码费、货架费、四大节日赞助费;厂家促销要交广告费;新店开业要交折扣费、最低折扣价、损耗补偿金、价格保护费、滞销退货款;除此之外,还有堆头费、员工加班费、促销小姐费。
    在“炒货风波”中,上海炒货行业协会罗列了家乐福各项不合理的收费——法国节日店庆费:每年10万元;中国节庆费:每年30万元;新店开张费:1~2万元;老店翻新费1~2万元;DM海报费:每年2340元,全国34家门店就是7.956万元,一般每家门店每年要印10次海报,就是79万元;端头费:每家门店2000元,34家门店就是6.8万元;新品费:每家门店进一个新商品要1000元,34家门店就是3.4万元;人员管理费:每人每月2000元;堆头费:每家门店3~10万元;出厂价让利:销售额的8%;服务费:占销售额的1.5%~2%;咨询费:约占2%;排面管理费:2.5%;送货不及时扣款:每天3‰;补损费:产品保管不善,无条件扣款;无条件退货:占销售额的3%~5%;税差:占5%~6%;补差价:在任何地方只要发现一家商店炒货价格低于家乐福,就要交付相当数额的罚款。据上海炒货协会介绍,家乐福与供货厂家签定的“不对等”的合同,导致了协会最大的11家常务理事企业在家乐福卖场几乎全部亏损。
      (二)超市通路费的收取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今年七月,上海炒货协会举办法律研讨会,一致认定家乐福的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指出家乐福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之嫌。比如,供货合同第2.13条约定,家乐福老店翻新,供应商要支付每店2万元人民币。律师指出,履行此条约时,既没有征得供应商对此的确认,又没有取得供应商的同意,仅凭家乐福一家认定就在供应商结算款中自行扣除。又以供货合同第1.1条约定为例,DM海报费每次收取2000元。律师指出,履行此条约时,家乐福每次向供应商收取2340元,即在2000元的基础上,加17%的增值税。但是所开发票竟是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发票。
    事实上,许多超市开具的通路费收据中,有的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收据,有的不是正规收据,这不仅给供货商做帐带来不便,而且为零售商逃税开了方便之门。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
      (三)通路费成了许多不法商贩诈骗的手段
    由于通路费是在商品上架之前一次性支付给零售商大笔开支,这为许多零售商玩“空手套白狼”游戏找到了题材。《南方都市报》2002年10月16日报道“据深圳供货商工作委员会的数字,在今年8月份之前的个个月里,深圳就有10家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大中型超市宣布倒闭。每一家倒闭都牵涉到100至400家供货商不等,所涉货款则数十万到数百万上千万不等,而且其中可能半数以上是恶意诈骗。零售商对供应商利益的肆意侵占和极端的不尊重,导致某些自有资金少的超市‘空手套白狼’。而变相融资、延长账期、收取通路费等多种敛财主道竟成了‘厚黑赚钱术’,让业界不得不再次警惕这种新型的超市圈钱运动。”比如,福建华榕超市就是靠收取名目繁多的通路费和占用供货商的资金维系自己的无本经营,结果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极大地损害了供货商的利益。
      (四)通路费成了许多零售企业转嫁经营成本和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
    以北京某著名超市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为例,合同规定,每种新品上架需向每间分店交纳500~2000元不等的新品上架费,供货商需无条件返利3%,春节期间向每间分店交纳赞助金1500元,国庆1000元,新店开业最低折扣3%,损耗补偿0.5%,另外还有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最低店庆赞助金、店庆最低折扣、促销最低折扣、最低快讯赞助金、价格保护、滞销30天商品退货处理、大宗购买最低折扣等近30项费用。除此之外,供货商在合同期内,还需要在每间分店举办四次促销活动、每次促销活动不得少于十天,供货商向每间分店交纳1000元落地陈列广告费、每店1000元媒体广告费及每店节日广告费,新进供货商要交纳1500元入店费,逢店庆,供货商要出资1000元店庆费。由此可以看出,许多原本应由零售商自己承担的经营成本也经由通路费纷纷转嫁给了供货商。
    另据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研究表明:由于中国的连锁超市一般都有着在较短期内的赢利约束性体制和机制,当一般商品经营的赢利模式无法形成时,中国连锁超市现阶段的赢利模式选择了建立在通路费的基础上。
    在可转嫁经营成本和赢利要求的驱动下,国内零售商开始了一场通路费收取的大比拼,同一家零售商通路费一年比一年高,不同零售商一家比一家高。《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9月13日报道认为“南京某大超市除了进场费今年增长4倍外,年终还要强制收取销售总额4%的‘赞助费’,这就是利用自己占据黄金地段、又有地方政府和银行支撑的优势在搞强取豪夺!”可以想象,如果这种势头得不到遏制,零售商们就会疏于企业内部管理,疏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专心于从供货商那儿榨取通路费,对于零售产业的健康发展将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同时,大量的通路费也将对供货商的资金形成压力,破坏供货商的生产能力,最终影响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现阶段我国政府政策选择建议

      (一)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一个有法律效力的通路费使用指导方针
    在通路费问题上,目前政府有两种态度值得注意。一种认为通路费是“国际惯例”,我们只有遵照执行;另一种认为通路费从根本上讲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的确,国外许多零售企业也是要对供货商收取通路费的,但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的经济现象,是否就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形,这是值得思考的。同样,国外商业信用发达,包括通路费在内的价格条款都是企业之间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但在我国目前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下,通路费是否还是企业之间平等谈判的结果,值得研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虽然迟迟没有制定一个通路费使用的明确指导方针,那是由于在美国国内无论理论界还是实业界目前都还无法证明通路费的存在限制了市场竞争,但他们也还在继续调查研究。相比美国,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就显得很薄弱,理论界缺乏对通路费的系统研究,认识这个问题也还仅仅局限于个别企业之间的矛盾,该收还是不该收的争论,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对整个经济竞争环境的影响;政府也还未足够重视这个问题,虽然上海、北京等地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措施,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好。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政府目前应该加强对通路费现象的调查研究,以尽快制定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方针,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法律不健全的条件下,这一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二)加快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政策
    正如前面的分析,通路费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它是促进竞争还是抑制竞争,说到底,通路费的问题就是一个竞争的问题,通路费政策也就是一个竞争政策的问题。美国之所以在没有通路费使用指导方针的条件下,通路费并没有引起象我国这么突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它已经有非常完备的反垄断法律。又据报道,由于家乐福在韩国屡次向供应商乱摊派收费,导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在过去的3年间先后3次对家乐福实施罚款,金额高达100万美元。而家乐福在去年的“炒货事件”中,最初之所以能有那么高的姿态,在很大程度上是就是看准了我国缺乏完备的反垄断法,政府不可能对它怎样。有些人认为这可能是一个零售业过度开放的问题,但我们更愿意把它看成是一个竞争政策不完善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后在流通领域可能出现的反竞争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今天是通路费,明天还可能是其他。比如在国外,纵向限制、零售企业的品类管理等都是反垄断法律关注的对象。试想今天的家乐福在我国还只是多收通路费,如果明天它把多收来的通路费用于价格歧视,对我国零售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我们又能把它怎样呢?显然,如果没有完备的反垄断法律,就无法应付流通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加快完善反垄断法律与政策,应该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大力度整顿市场秩序
    在通路费收取中暴露出来的违反合同法、税法的问题,商业贿赂成风,社会商业信用体系脆弱等问题都从不同侧面折射出我国市场秩序混乱,商业环境恶劣的现实状况。姑且不说现在我国还没有通路费使用的指导方针,即便是将来有了,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也难以保证通路费的正常运作。一些在国外“中规中矩”的跨国零售集团,一到我国也就不那么规矩了,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政府应该努力加强合同监督,严格落实税法的精神,打击各种不法商业贿赂行为,扎扎实实重构社会信用体系。
      (四)鼓励发展行业中介组织
    产业组织学有关理论表明,交易双方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处于不平等的位置,某一方可以利用其交易的有利地位,赢得市场势力,而另一方则处于某种弱势地位。在我国中小供货商大多实力较弱,这时一些零售企业就会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滥用其市场势力,随意征收通路费,使中小供货商的利益受到损害。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就需要行业协会采取措施维护行业内的企业利益。上海炒货行业协会出面与跨国超市公司谈判协调,争取并维护整个行业的正当权益的案例表明,国内的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利益、发挥中介职能等方面已经开始产生积极影响和作用。因此,政府今后应大力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行业组织,使之成为市场的自组织力量,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

作者:文启湘  …  编辑:iv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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