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NGO即“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目前国际社会关于NGO的定义,一种比较专业的解释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者的组织。一般认为NGO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大特征,其中以非政府性及非盈利性最为显著。
国际上关于NGO的理论研究已有较长历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相关理论,至今较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有:第一,市场失灵论。该理论由Hansmann提出,认为信息的畅通无阻是确保市场系统所有参与者交换相等价值物品的必须条件,一旦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信息不对称”时,相关参与者没有充分的信息与专业知识,在议价过程中就无法处于公平合理的地位。在此背景下,作为非营利组织的NGO就能以其非营利的特性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第二,政府失灵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甄别机制,在相当多的场合政府服务的提供会使一些额外的社会群体受惠而应该受惠的群体却被排除在外,这样政府会无法正确控制服务提供的方向。另外,政府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但国民因收入、宗教、种族背景、受教育水平等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群体会对政府服务产生异质的需求,所以政府服务就无法满足每一个社会群体的需求,因而造成了政府失灵。所以如果政府将提供社会服务的部分责任授予非营利组织,则在相同的支出条件下将有更多的人受惠,而且NGO提供社会服务的成本也较政府的服务成本低。第三,第三者政府论。所谓“第三者政府”就是根据近代政府行动的转变与多样性,认为一些公共服务必须依赖许多非政府的机构来提供,这样可排除政府作为独立的经济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倾向。“第三者政府”理论的产生主要缘于调和国民对公共服务有渴望但又惧怕政府权力持续扩大的心理,即希望通过“第三者政府”来增进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同时抑止政府权力边界的过分扩张而导致的自利行为。
一、NGO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第一,NGO能逐步替代政府的职能,为企业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性服务。由于NGO“公益产权”的性质,在运作上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在政府职能逐步简化及下放的背景下,NGO就能替代政府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一些服务性支持。NGO能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国际贸易服务,如商品信息的查询、贸易资信分析、质量控制、产品认证、财务审核、贸易资格申请等,几乎渗透了国际贸易运行的各环节。NGO在国际贸易中能替代原先的部分国家职能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由于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政府服务的介入必然受到资金、人才、地域等多方面的局限,这就需要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作为补充。NGO的志愿性和自治性更好地体现了服务的职能,就能担当起为企业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所以目前很多国家的做法是:将为国际化经营服务的责任授予一些非政府组织,并通过税收政策保证NGO的有效运作。其次,在调控国际经济方面“政府失灵”依然存在。政府习惯于提供普遍性的贸易服务而无法根据不同的国际市场对不同的国际贸易参与者提供差异化服务。NGO的介入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以行业划分的不同协会组织具有专业性的优势,基于对生产及市场的全面了解,特定的NGO可提供非常具体的贸易服务,很好地解决原先政府服务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昕以随着实践的发展,NGO与外贸企业的关系将日趋密切,出口企业将会在未来的国际化经营中感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政府以外的支持。
第二,NGO在国际贸易中能发挥超国家的力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已不能随意地、自由地管理或解决所面临的贸易问题。有时甚至必须通过国际协作将权力委以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去解决。例如,由贸易争端引起的仲裁、倾销等问题可由带有超国家性质的WTO处理,其效果比由国家出面协调解决要好,这就是全球治理的绩效。此外,NGO还能更多地考虑与贸易相关的非经济利益问题,像贸易与环保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例如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世界自然基金建立了世界森林保护协会(FSC),对合乎可持续发展标准的林产品给予认证,已在十多个国家推开,有力地保护了森林;NGO在对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制冷设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限制转基因产品的生产等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方面起了关键作用。NGO不仅是制定国际贸易框架的重要参与者,有时甚至是国际贸易的启动性力量和决定性力量。
第三,NGO作为政府与银行之外的第三者能帮助出口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现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普遍比较困难,存在着商业银行的惜贷现象,另外出口退税款的返还存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滞,一些规模不大的出口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在这个背景下,行业基金会的出现很好地提供了一种企业融资的新渠道。基金会作为一种典型的NGO部门,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是为部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NGO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方面行业协会的作用较具代表性,行业协会为普遍具有民间性、自律性、中介性的行业组织,它以工商界为主要活动领域,并具有跨越部门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广泛性和包容性。近年来,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指控呈上升趋势,行业协会在帮助我国出口企业跨越反倾销壁垒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这些协会与我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一起密切注视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变动及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及时将这些信息反馈至国内相关行业并以此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其次,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诉讼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可成为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主体。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的规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主体的生产数量应占全国同类产品总量的50%,现在我国单一企业一般无法提出反倾销申请,必须通过行业协会来协调组织,才能发起有效的反倾销申请。再次,作为NGO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以仲裁的方式公正、独立地解决各种契约性或非契约性贸易商事纠纷,组织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截至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成功地受理并审结了7000多例各类案件。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增强我国NGO在国际贸易中积极作用的政策建议
我国NGO的发展在经历了数量空前增长的势头后,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为更好地推动NGO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推动作用,就要加强NGO本身的建设。
第一,进一步协调好与政府的关系。从NGO的运作的模式看,我国的NGO基本属于以政府选择为主导的模式。所谓政府选择就是NGO的成立、活动和注销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虽然诸如贸易会展、贸易论坛等一系列的NGO行为反映了一定的政府政策和意志,但NGO绝不应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它是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三方力量而存在的,政府的过度参与会抑制NGO本身的发展和职能的发挥。比如贸易政策的制定,NGO组织往往会拥有更高的视点,NGO会从全球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来规范贸易行为,而不仅着眼于本国的贸易利益。而且,NGO可更多地帮助本国的一些弱势出口企业,为它们提供各种贸易信息和资源,帮助它们脱离困境,而这些企业往往是被政府部门忽视的。现在我国政府的职能与NGO职能的边界还不十分清晰,经常出现政府对NGO过多干预的现象,影响了其独立职能的发挥。在新型的“公共管理”范式中,NGO应在政府不能或不愿做的事情上发挥作用,政府应予以充分的赋权和支持。在政府行政手段和社会自治方式都可完成的事情上,尽量发挥NGO的作用而政府只去履行市场和非政府公共部门都无法完成的职能,这样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责边界就清晰了。
第二,加强NGO的制度及人才建设。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行业协会都已能把企业有效地组织起来改造相关的服务和管理职能,但至今还没有专门的行业协会法规,使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等基本问题一直不清晰,直接影响到相关制度的确立,制度不确立又会削弱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约束力,增加协会发挥作用的难度。此外,我国行业协会还面临人才短缺的问题。一些地方行业协会既无政府编制也无财政支持,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而能为企业进出口服务的行业协会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这样,人才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作用。解决我国NGO人才短缺的有效途径除吸收高素质志愿者外,还可以通过设置国际贸易研究项目、国际贸易调查课题等来吸收有关领域的志愿者、课题研究者、行业调查员等,这些人员不仅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且对NGO组织及工作具有相当的热情。
第三,NGO必须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为更好地发挥NGO协调世界贸易的作用就必须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除贸易领域外这些合作还应包括环保、外交、人权等方面。在一定场合下,NGO参与国际合作有助于解决国家层面难以解决的矛盾,只要引导得当,坚持国家利益第一的原则,NGO的作用是明显的。NGO参与国际合作有的形式是多样的,例如NGO参与国际公益组织,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制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贸易政策;举办国际化展会和论坛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贸易机会;加强与国际行业协会接轨以更好地掌握国际产业供求信息;在本国建立国际承认的仲裁组织以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等。
综上所述,NGO以其独特的经济职能对国内经济及国际贸易发挥着重要影响,我国NGO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有效解决发展所面临的这些问题,NGO才能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NGO来协调贸易发展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惯例,但在我国却刚刚起步,许多经验与问题有待更好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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