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从宏观层面分析,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基本经历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八十年代末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作为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比以前空前提高。第二阶段是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农副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废除传统的统购统销制度,实行价格“双轨制”。首先在我国东部地区,农业开始由单纯的种和养,向加工、营销等环节延伸,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雏形初现。第三阶段是九三年以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出现。
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以罕见的超长篇幅发表社论《论农业产业化》,总结并肯定了山东维坊等地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情况。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整合经营体制,延长了农业产业链。由于这一创新性的经营体制是以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扬弃”,从根本上符合了当前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因此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逐渐得到广泛开展。
在我国农业经营实践中,出现了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1998年,农业部将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总结归纳为四种形式,分别是:
(1)龙头企业带动型。这种类型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各种合同、股份合作制等利益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结合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一般以“公司+农户”为具体表现形式。(2)中介组织带动型。农户以包括各类专业协会在内的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在生产、流通、加工、技术及信息服务等环节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会) +农户”为基本组织形式。(3)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型。以专业批发市场或专业交易中心为纽带,借助合同或其它配套服务体系与广大农户形成稳定的上下游关系,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带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4)其它类型。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其它类型。
本文将分析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型模式的现状、体制优势、面临的困难及其未来演进方向。
一、批发市场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现状
套用史晋川等(2003)对工业品批发市场的界定:集贸式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农业品或具有较强互补性和互替性农业品的场所,是一种大规模集中交易的坐商式的市场制度安排。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把握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①专业批发市场是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是以某一类商品为主,兼营少量其他商品的交易场所;②以批发为主,兼营零售;③卖者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④以现货交易为主,远期合同交易为辅;⑤每日交易或每周的交易日明显长于歇业日。第①点使专业批发市场区别于综合市场、超级市场和百货商店;第②点使其区别于菜市场、零售商店;第③点使其区别于专卖店;第④点使其区别于各种商品期货交易所;第⑤点使其区别于农村周期性集市。
表1是,1996年至2000年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据表1,龙头企业带动型和中介组织带动型一直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经营模式,占组织总个数的比重稳定在70%以上。专业市场带动型组织的绝对数目从1996年的1450个增长到2000年的7600个,占组织总个数的比重稳定在12%以上。
表1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组织类型 1996年 1998年 2000年
1.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数目(个) 5381 15088 27000
占组织总个数的比例(%) 45.51 49.93 41.0
2.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带动型:组织数目(个) 3384 8024 22000
占组织总个数的比例(%) 28.62 26.44 33.0
3.专业市场带动型:组织数目(个) 1450 4848 7600
占组织总个数的比例(%) 12.26 15.98 12.0
4.其他类型:组织数目(个) 1600 2384 9600①
占组织总个数的比例(%) 13.61 7.85 14.0
注:①该数为运销商和专业大户带动型,与前两次调查不可比。
资料来源: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二、批发市场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体制优势
批发市场带动型组织模式占组织总个数的比重能稳定在12%,并非政府农业部门的有意安排,而是有其客观原因:
(1)适应高度分散的需求和小规模交易。长期以来,家庭承包经营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生产的特点,由此带来大量小规模交易的需求,而专业批发市场较好地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的这一根本特点。
(2)大大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从而减少交易成本。相比分散交易而言,集中交易能以更低成本获取交易信息。经济学家盛洪曾经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形象的说明:假设一个群体中的各方沿一个圆周而居,其中任一人为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全面信息,至少要沿圆周走一圈,距离为2πR(R为半径),若在圆心处有一个集中交易的集市,则完成一项交易只需走2R的距离,行走路程节约(2πR-2R)/2πR=68%。
(3)增强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度,提高交易效率。专业批发市场内的交易门店是相对固定的,店主考虑到交易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重复博弈),一般不会实施以次充好等机会主义行为,而买主也会考虑到这一点,因此专业批发市场内的交易门店容易取得另一方的信任,完成交易的相关成本也会相应降低。
(4)有利于工商、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专业批发市场内交易门店集中,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易于传播,店主也较易学习和了解相关规章制度。
三、批发市场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面临的困难
(1)批发市场自身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①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强。②因缺乏宏观控制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近距离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经营产品基本类似的批发市场间形成恶性竞争。③政企不分,产权有待于进一步明晰。许多批发市场法人关系复杂,且经常面临行政干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为突出政绩而随意铺摊设点的现象。④基建和技改、创新投入不足。资金缺乏是当前许多批发市场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2)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加剧了批发市场内经营户的经营困难。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常年面临自然风险,易受天气、温度、雨水等的影响,很难保证每年产出的均衡,而自然条件不可能完全预测,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将发生相应波动,最终将加大双方交易的难度。
(3)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覆盖税收、财政、金融等各个领域,但实际执行情况较差。如2000年,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制定并传达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据调查,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尽管龙头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呼吁落实优惠政策,但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原因,落实起来困难重重。
(4)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许多规模扩大的农业企业逐渐脱离专业批发市场,转而建立自己的独享式销售网络。而且一体化分工的发展使一大批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协作企业,小企业的销售渠道也逐渐从专业批发市场转向借助于大企业的销售网络(史晋川等,2002)。
如图一所示,曲线Ⅰ、曲线Ⅱ、曲线Ⅲ分别代表“行商式”直接人员推销、共享式销售网络(专业批发市场)、独享式销售网络的单位产品销售成本曲线。当企业规模小于Q1时,由于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均很小,“行商式”直接人员推销成本最低;当企业规模增至(Q1,Q2)区间时,随着规模的扩大,雇佣销售人员增多将导致销售成本过高,但企业又由于规模不够大而无法承担建立独立销售网络所带来的巨额成本。因此对于规模处于(Q1,Q2)区间的企业而言,通过批发市场销售其产品是最佳选择;当企业规模大于Q2时,由于规模经济效应,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所承担的单位产品销售成本最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建立自己的独享式销售网络。
附图
(5)加入WTO后,规模经济效应相对显著的国外农产品大量涌入,对现有的、以周边农村地区作为农产品主要来源的专业批发市场的经营带来严峻的挑战。
四、批发市场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变革的思路
(1)引入中介组织。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组织模式不断演进的过程。当前,源于我国农村实践的、被证明能提高产业化经营效率和效益的措施之一是引入中介组织,即在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与农产(专业市场内经营户)之间引入中介组织。中介组织由农户(专业市场内经营户)代表组成,是真正的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成员间、中介组织成员与经营户之间互相熟悉,从而声誉机制和道德机制能发挥重要作用,对分散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前文所描述的种种困难。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中介组织将逐渐由政府部门或龙头企业主导成立逐渐转变为以市场方式成立,其组织化程度和运转效率将得到加强,被广大农户认可的程度也更高。
(2)批发市场增加专用性投资。专用性投资是信誉的物质支撑,批发市场通过增加投资进行市场内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农户进行技术改造等,有利于市场的兴旺和场内买卖双方交易关系的稳定。但正如前文所述,当前众多农产品批发市场仍然面临资金紧张,缺乏追加投资能力的现状,考虑到农业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农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农民占总人口的比重比较大等),有关政策性银行能否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贷款力度,并予以相对较低的优惠利率。
(3)合理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避免近距离重复建设和相互间恶性竞争。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近距离重复建设现象在我国比较严重,其根本原因,一是地方保护利益;二是政府缺乏统一、长远的宏观规划。这一现象所带来的恶性后果正逐渐显现出来:市场不旺、农户利益受损、农产品供应无法保证、税收流失等。因此,迅速扭转这种现象刻不容缓。最根本和有效的措施在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规划,并以政府法规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4)政府提供合理的外生性制度安排。现阶段,政府作为第三方,在弥补组织缺陷、降低交易风险方面的外在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一方面,随着交易量和交易品种的扩大,政府应该及时建立完善、系统的农业信息体系,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促进规范化交易。并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改进传统现货交易方式,引进包括拍卖交易在内的现代化交易方式;另一方面,尝试设立农业产业化调节基金,弥补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尤其是当合同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时,政府启动产业化调节基金予以补贴,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稳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和广大农户间的契约关系。
【参考文献】:
[1]丁力.农业产业化重在经营[J].经济学家,1998,(10).
[2]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3]史晋川,等.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温州模式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4]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进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J].经济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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