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产权:范畴界定
1.消费者主权和选择自由的共识
消费者主权是市场社会的基本共识,主张市场是天生的民主派,消费者则是手持货币选票的主人。如米塞斯(1991)指出:所谓市场民主,就是“让服务最佳的企业家赚得利润,也即是消费大众把生产因素的控制权转移到这些企业家的手中。要服务最坏的工商业者赔本,也即是消费大众把生产因素的控制权从这些工商业者的手中撤回。”米塞斯认为生产表面上掌握在厂商手中,而实际上只是大众委托给他们经营,真正的主人是大众,是消费者。消费者实现自己主权的方式,就是利用货币选票的投向,对厂商的行为进行褒贬,从而决定企业的兴衰生死。可见,消费者决定每个人的收入与财富,是市场民主得以实现的最有力的保障。
这一切都建立在消费者理性和选择自由的基础上。消费者是理性的,他们的偏好、需求和效用,只有自己最清楚。萨伊认为,“每一具体的人,是有资格评价他的每一项消费对自己及家庭得失如何的惟一的人”(罗宾斯,1997)。因此,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性的组成要素。
2.产权与消费者产权
(1)产权与产权结构。消费者主权是市场供求态势变化的结果和表征,也是市场势的反映。市场供求态势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厂商与消费者的地位发生置换,消费者占了上风。不过,消费者主权更多属于一种观念性、原则性的认同,要成为市场交易实践中的实施机制,必须引入新的范畴。因此,结合产权经济学范式,笔者尝试提出消费者产权的概念,以替代消费者主权,并对消费者产权的性质进行初步分析。
产权是自由选择的保证,是因人们竞争稀缺物品的使用权而引起的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契约,产权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作用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Demesetz,1967)。这就从受益与受损、权利与责任对称的角度揭示了产权的含义。
作为一种权利,产权包含着义务和责任;不仅可能给产权人带来收益,也可能给产权人带来损失。无论权利还是责任,收益还是损失,都要清清楚楚地落到产权人头上,无法卸责,难以规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和交易的重复性、长期性。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的实施依靠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作用的机制是把外部性内部化。
张五常(2002)提出了私有产权的定义,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收入的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①使用权。由私人或个人决定使用资源的权利,受到道德、习惯和法例的约束,不能侵害别人的正当利益。②收入享受权。典型例子如税收。对个人所得,国家要征收所得税,如果税率过高,就会减少个人的收入,个人通过市场获得的收入享受权,可能被削减。相应地,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抑制。③自由转让权。市场的特征,就是通过产权转让获利。资源不能自由转让,就不能实现其市场价值。对于主人来说,这样的产权形同虚设。产权的转让,价高所得,可使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
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权的存在,不一定有私人转让权。但凡有私人转让权的资产,在某程度上必定有私人使用权及收入享受权。因此,只要资产有私人转让权,某程度上必有私产的性质。即使最轻微的不明显的转让权的容许,可能反映大而重要的改革(张五常,2002)。这揭示了转让权在产权结构中的重要性。
(2)消费者产权的理念。作为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产权制度无所不包。不仅包含有形的生产性的实物资产,也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消费品。产权制度(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是竞争的游戏规则,也就是约束竞争行为的一种局限条件……从经济学的角度去作解释,Property是有竞争性的经济物品,不仅包括资产,即使消费物品也算在其内。消费物品与地产的共同处,就是大家都缺乏,在社会中都有竞争性,都是经济物品(张五常,2001)。
消费者产权(Consumer Property Rights),是反映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交易的权利关系的范畴,是消费者因为购买商品和消费而发生的使自己受损或受益的权利。消费者产权具有产权的基本属性和功能,通过消费者购买和消费过程实现产权利益(损害)。
消费者产权,是围绕商品产生的相对于厂商而言的信息权利,内容包括商品(本文的商品与消费品意义等同,包含商品与服务消费)质量和数量的信息、商品的使用技术与方法、售后服务(消费的副作用及损害处理与赔偿等)。其中,前两者可以统称为“消费品信息”,后者属于针对消费风险的售后服务与处理机制。
消费者产权也是一束权利,包括消费者对消费品信息的使用权、享受权和转让权。消费者产权具有可交易性,而不能交易的产权严格地说不是产权。因为它不能为产权人带来收益的机会。
从产权指向的形态看,消费者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包括商品的知识、技术、信息、效用及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等等。根据是否为某一经济主体排他性独占,消费品信息又可以区分出独占性信息和共享性信息。凡是不能被某一经济主体排他性独占的消费品信息都可以视做共享性资源。消费者产权更多是一种共享性产权。
消费者产权分别属于厂商与消费者,消费者通过价格购买到商品的部分关键信息,从这个角度可以推论,为品牌、名牌付出更高的价格,是节约度量成本和获取更多消费者产权的行为,而建立在品牌消费基础上的炫耀性消费、位置消费、面子消费,等等,并不像一般理解的那样缺乏效率,而是一种消费者产权状态的展示。对于社会生产来说,是一个鼓励和推动。
消费者产权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信息产权。在不同的商品属性条件下,商品信息产权的使用、享受与转让权的分布各不相同,影响着消费者产权的收益,甚至增加消费风险,提高消费成本。
界定商品信息产权,以确定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界限,消费者产权制度可以消除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此时,不能忽略消费者与厂商的外部约束条件,必须起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和道德伦理的软性力量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对交易中损害他人合法产权的越界行为进行惩罚和抑制,从而大大减少产权纠纷而引致的福利损失。
二、 质量维度、关键信息与消费者产权
1.商品的质量维度与度量成本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消费者具备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面对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存在假冒伪劣。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商品的所有信息都可以无成本地被度量和索价。一旦我们放宽完全信息假设,马上就面临商品质量多维性的问题(埃格特森,2004)。为准确度量商品质量所付出的代价,就是交易费用。这也可以理解成对商品主张更多信息产权的代价。
纳尔逊(Nelson,1970)对商品进行了开创性区分:搜寻物品(Search Goods)和体验物品(Experience Goods)。前者是人们在选购之前可通过检验而获得商品质量的信息,后者只能通过人们使用后才可度量出其品质。笔者认为,事实上随着商品生产技术的变化,商品质量信息大多处于搜寻物品与体验物品之间。有些商品的质量信息则必须通过第三方质量监管机构使用专门技术手段进行测定之后才能得到,比如,像苏丹红这样的工业原料被人添加到食品中去的案例。
一般认为,大众食品属于经验型商品,虽然消费者必须通过使用和消费才能获取食品质量信息,较服装等搜寻型商品的度量成本较高,但是食品的技术含量较低、产业链条较短,厂商可能隐藏的信息和行动相对较少,消费风险仍然较低。但是苏丹红事件就反映出,在分工全球化的条件下,几乎所有商品都可能在任何环节产生不利于消费者的质量并被厂商将信息隐藏起来,个别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太高,消费者产权必然被大大弱化。
商品属性不同,度量费用也有差异。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商品交易,包含复杂的信息。比如,你到市场上购买1个西瓜,完成这一交易活动涉及有关西瓜的各种维度的知识:如是否成熟、含糖量、水分、大小、质量等。如果是钻石那样的高档商品,甚至要交给鉴定专家付出一笔费用才能获得真实的质量、数量、成色、价值等信息。即使为商品质量信息付出这样多的交易费用,也不一定保证就能控制商品的消费风险(程保平等,2002)。
食品、钻石如此,在分工深化和技术进步的条件下,商品的技术化程度越来越高,商品质量属性日益复杂。考虑一辆汽车所涉及的质量信息不知要超过马车或自行车多少倍!这种技术壁垒加重了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对商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商家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等违约行为也不像买鞋、买衣服那样容易识别。据巴泽尔(Barzel,1982,1985)研究,度量成本(Measurement Cost)显著影响经济交易,度量错误很难完全消除。由于度量成本不同,价格相同的物品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人们会花费资源从价值差异中谋利,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避免花费过度资源用于挑选(Sorting),人们就会寻求能够减少这种挑选费用的契约安排,比如,消费者从已经过最优分类的商品中随机选择。在实际生活中,降低度量成本的方式包括:产品担保、职业证明书、分担契约、品牌等。这些市场形成的交易惯例经过长期检验,可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度量商品质量。
2.信息与关键信息
笔者认为,对于商品信息,消费者没有必要完全获知,只要掌握关键信息就够了。商品就是能够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欲望和需要的任何事物,包括实物、服务、场所、组织和观念。具体分为三个层次:核心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效用和利益;形式产品展示核心产品所展示的全部外部特征,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产品特色、产品款式、品牌和包装等五个方面;扩大产品包括产品的各种附加利益的总和,包括提供信贷、免费送货、安装、售后服务等。
所谓关键信息,就是围绕商品不同层次的对消费者带来效用或者可能产生损害的信息。比如,商品能否提供应有的功能、质量是否可靠、消费后是否安全等。特别是一些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的信息,最为重要、关键。博弈论中的信息(Information),是指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其他参与人(对手)的特征和行动的知识。即该参与人所掌握的其他参与人的、对其决策有影响的所有知识。商品信息主要是指消费者应该对商品的某些关键性的涉及消费安全、功能和效用的信息拥有知情权,而其中一些信息是厂商不愿意提供的。他们以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借口,要么拒绝提供,要么提供虚假信息,利用他们对商品信息的绝对优势,剥夺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产权。
现实中,即使花费代价,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商品的充分的关键信息,因而就产生了消费风险。
(1) 假定一个食品生产厂商,自然拥有全部关键信息P(P≥1)的产权。消费者付出市价获得了食品实体,但是关键信息并未相应转移,消费者获得的关键信息水平为Pθ(θ≤1,θ为关键信息率),消费风险就是P(1-θ)。可见,关键信息率越高,消费风险越低。值得强调的是,关键信息不是一个单纯的数量的概念,而是有关食品安全性和功用性的信息。
(2) 如果把这些关键信息P(P≥1)设定为厂商已知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安全,或致使消费效用降低甚至受到商品损害的信息。厂商始终拥有全部的关键信息P。消费者若在购买之前,能够获得其中至少一个信息,就会把消费风险降到零;若在购买之后、消费之前,只要获得一个即可;而若是在消费过程中或者消费之后,获得信息则需要增加,这样才能把食品对身体所造成的伤害搞清楚,便于有关部门认定责任,进行赔偿和处罚。
解决的办法,不是不惜一切代价恢复完全信息状态,而是把商品信息分配给厂商和消费者。谁愿意付出的代价高,谁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商品信息。相应地,消费风险就会降低,消费者产权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实现。本质上,商品质量信息既非专属于厂商,也非为消费者所独有。商品属性分别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分别占有,而在消费者的使用过程中,与生产者在生产中可能获得许多隐含知识一样,消费者也能够在消费过程中获得许多隐含知识,从而获得消费的外部收益。
其实,消费者产权的实现不是目的,消费者产权仍然是手段,根本目的是要提高消费效用水平。消费者满足效用最大化的途径是购买和消费商品,实质是消费者与厂商对商品信息产权的配置。配置资源的方式,不考虑政府交易,以市价为最有效率。因此,为边际商品信息付出的代价一定在与边际消费效用相等的时候达到均衡。
三、 产业分工深化、消费者转换成本与消费风险
分工深化与交易扩展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但也有可能带来负面作用。布坎南(2002)指出:参加交换必然造成对他人行为的依赖。个人或家庭经济单位可以加入生产—交换关系,这种关系遍及经济上相互依赖性的整个范围,从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到承担最大限度的责任。
自然经济下,人们自给自足,消费不会存在外部风险。随着分工的深化,特别是在产业分工全球化的条件下,生产和经营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跨国公司成为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核心。国际分工正从传统的产业间分工加速向产业内分工发展,不断使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专业化生产日益细化,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成为世界性生产的一个环节。这样,国际分工的深化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紧密衔接,犬牙交错的国际分工链网络。其中任何一根分工链条出现故障,都会引起网络受阻甚至振荡,并通过网络向全球扩散(张玉路,2004)。
分工全球化提高了专业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消费品日益丰富,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效用。相伴而来的,就是信息分散化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加深。杨小凯(2002)指出:每个人所知道的信息相对于全社会的知识越来越少,信息越来越分散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利益主体,市场的功能就是促进这种信息的分散化和信息不对称(一种专业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对生产过程的知识差别增大),以促进社会获取知识的总能力和增进生产力;享受所有不同专业的信息带来的生产能力。正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能将分散的专业知识加以综合运用,所以,市场所利用的信息比任何专家所知道的信息都多,更不用说普通的消费者了。
不过,信息不对称在强化专业生产能力的同时,也抬高了信息壁垒,消费者对单个商品的关键信息的产权被剥夺,消费风险增加了。这提醒我们重新重视分工深化和交换增加会使个人依赖于他人,从而增加了个人生活中的风险。
在产业分工全球化的条件下,企业经营打破了地域性,可分割的生产经营环节放大,交易数量放大,而利润摊薄,竞争加剧。上中下游产业链条上都会通过市场的或者行政垄断的方式形成数量不多的大型厂商,分别对前后产业链上的厂商构成巨大的市场势,就会形成不仅横向竞争激烈,而且纵向竞争相当残酷的态势。这势必造成商品关键信息的层层截留,每个厂商与下一级厂商的交易连接点,都包含着许多商品的私有信息。这些信息隐含着消费风险,而原本这些信息都应当属于消费者。交易的链条越长,分工越细,信息截留越多,消费风险就越高。虽然,消费者的效用也相应提高了。但是极端的情形,消费就像是“拼死吃河豚”了。对处于末端的消费者的关键信息产权是一个剥夺,消费风险相应放大了。
消费者产权也是如此。本来,消费者付出金钱的代价购买一件商品,就应当包含着商品的所有信息,至少应当包含可能危及消费安全和有害副作用等关键信息。但是消费者很难完全得到。这里的基本机制是厂商利用自己信息上的垄断优势,通过信息隐瞒或者欺诈,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消费者要提高效用,就要购买分工更细、生产经营更为国际化的商品,但同时也要不仅在金钱上付出巨额代价,增大消费风险,消费者产权也相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具体损失的大小,与商品的技术含量、分工状况、市场结构、政府监管乃至消费者对商品的知识水平密切相关。
当然,按照市场理论,消费者可以通过退出的方式“用脚投票”,把隐藏关键信息、欺诈消费者的企业从市场上赶出去。但是,事实并不简单。在当前网络发达,信息传递速度迅及的条件下,无人不知肯德基使用了工业原料苏丹红。按理说原来光顾肯德基的消费者应当拒绝交易。然而,虽然肯德基被检出苏丹红的初期受到重创,顾客减少,收入降低,但并未受到致命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加强了管理,做出了承诺,不断利用广告和公关活动恢复声誉,顾客也随之增多。这当然与肯德基的产品质量和品牌声誉较好分不开,但是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锁定效应,提高了消费者的转换成本。
所有转换成本都是交易成本。消费者要淘汰厂商,并非没有代价。他们可能需要改变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放弃因此而带来的稳定持续的满足感。当消费者对消费后果有着极好的把握,而品牌所赋予的意义又较松时,消费者的转换就非常容易,例如,方便面、饼干、水果等,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的转换成本较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当消费者对消费后果的把握性较差,而品牌所赋予的意义又较密切时,消费者进行消费转换的成本较高,转换困难。这在高档化妆品和医药行业比较常见(许昭明,2001)。转换成本高的商品,厂商就具有垄断特征,消费者就可能被锁定(Locked In)。例如,多数人类似成瘾般地很难改变吃肯德基的习惯,这使得市场的惩罚反应机制部分失灵。
分工深化造成信息垄断,消费者的转换成为减少了消费者用脚投票的退出威慑力,两者合并起来,就很好地解释了苏丹红事件中知名跨国公司的舞弊行为。肯德基等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压迫上游厂商,以低价购买原材料,无可厚非。问题是,这种多环节和长链条的分工生产的交易方式隐含着的风险大大增加,特别是隐藏在名牌企业所形成的巨大声誉担保投资基础之上的光环,恰恰成为它们封锁信息的条件,结果是消费者得到的关键信息率θ大大下降,查找责任者并对其进行查处的成本增加。这实际上是对流行的企业声誉理论以及市场自发演化的契约—信任机制的挑战。同时,从上述分析可以推断,因为产生问题的根源很难消除,类似苏丹红这样的事件,今后还会重演。
四、 消费者产权与政府管制:第三方治理机制
1.“诺思悖论”与“暴力潜能分配论”:国家作用的经济解释
任何物品,要准确地判断其质量绝不容易。我们往往要花很大的功夫才能成为一样物品的衡量专家。要成为多样物品的专家你要付上整生的时间,而样样皆懂是不可能的事……一般来说,无知,加上自己以往的经验,同类之物,我们见到价格较高就会认为质量较好。这样的判断不一定对,但对的机会很大。因为市场已作了鉴别(张五常,2001)。这实际上是节约度量费用(交易费用)的一种方法,是依赖市场的价格机制代替消费者搜寻商品质量信息的代价。
世上没有绝对安全,也没有绝对的产权,除非社会没有交易费用,可以无摩擦地交易。因此,消费者对商品关键信息的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产权,或者说是一种“残缺”的产权。这是产权的一般特征。这就需要引入阿尔钦(1996)的产权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不可以独立于其他人而存在,因为它本质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界定规则。它的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的实现,最终要通过政府的力量、法律、日常社会行为规范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得以表达,这意味着任何权利都要受到限制。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约束都是对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同时也需要分割一块产权作为回报。
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而产权保护是市场交易得以持续的保证。产权的界定与保护需要第三方出面。在提供良好的产权保障和市场秩序方面,政府具有比较优势。“诺思悖论”揭示了国家对经济增长存在双重作用,诺思又提出“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掠夺式国家(诺思,1994)。其实,就像世上没有绝对的产权,产权永远是残缺的一样,契约论和掠夺论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概括国家的性质,其实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种既包含掠夺又包含契约的过程。先前依靠掠夺获得政权的,执政后必须转换行为方式,不断加大契约的成分;依靠契约获得政权合法性的,执政后也必须转换行为方式,不断加大掠夺的成分。这种行为方式的相互转变,不是国家性质的改变,而是国家为实现统治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相机抉择。
因此,笔者把区分两类国家的理论,变成了一个国家之内存在两种不同选择行为的理论。这样,“诺思悖论”与“暴力潜能分配论”就在统一的分析框架内得到了逻辑一致的经济解释,国家的性质与行为就并行不“悖”了。
2.政府管制的政策含义:第三方治理机制
随着市场交换的不断扩张,民族国家将逐渐成为首要的保护产权和实施合同的第三方实施机制(青木昌彦,2001)。一个有效和正式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的存在有助于产生对合同可实施性和产权安全性的稳定预期,从而保护消费者产权,降低消费风险。政府作为国家的职能机构自然就代表了第三方参与人。Barzel(1998)则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解释了现代社会为何选择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的契约。
没有实力相当的对手,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消费者在市场中不仅与厂商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由于存在多数劣势,最终使得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厂商而言,处于“恒弱”地位(田学斌,1999)。这就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管制行为,保护消费者产权,提升市场势力。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履行市场职责主要不是管理、管制市场,而是服务于市场。因此,要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政府必须履行市场职责,要实现市场运行的高效率,必须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廖进球,2003)。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政府管制、优化制度环境的几点政策建议:
(1) 政府应将保护产权和消费者产权确立为基本原则,为社会提供稳定的投资和消费预期,增强市场主体行为的长期性。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运动式的严厉整治活动看似立竿见影,但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不佳,获益最大的是各级政府,通过媒体宣传获得了很好的形象政绩,这体现了政府掠夺性的一面。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运动式的整治容易催生政府与企业的合谋行为,也不能给厂商提供长期投资于声誉与品牌的激励,厂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加。这显然与整顿市场秩序的初衷相悖,不利于消费者产权的保护。
(2) 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失信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事前行为约束;另一方面就要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惩罚的概率,特别是对待像苏丹红这样上中下游厂商卷入其中的侵害消费者信息产权和消费安全的事件,市场反应相对迟缓,政府应发挥垄断、联动优势,迅速出击,严惩违规者,强化事后惩罚。这样就会减少产业分工导致的消费者产权损失,降低消费风险。否则,就会发出一种第三方治理软化的信号,客观上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鼓励,对消费者产权形成更大更持久的威胁。
(3) 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公开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并通过制度化安排强制厂商为整个社会提供商品质量的关键信息,改善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在全球化日益加深,分工与专业化生产不断深化的条件下,解决消费者产权中的关键信息的供给问题,不能完全依赖市场。一是政府应当利用其信息获得方面的优势,免费向公众发布消费品的关键信息。二是政府通过制定、改变产品和服务标准、规范广告发布、加大事后监管与惩罚力度等制度性措施,迫使厂商更大程度地向社会公众公布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特别是有关功能、安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核心信息,降低消费者产权保护的信息费用。
(4) 在具体的监管治理组织上,应当继续强化质监部门的职能,奖励社会私人第三方比如公民、社会组织和媒体等的监督行为,适当分担政府压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发挥平时的窗口作用,严厉查处玩忽职守行为,减少官员与企业合谋侵害消费者产权的现象。特别地,在对待类似王海那样的“买假索赔”的“消费者代表”时,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执行同样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有的支持,有的反对,缺乏一致行动。究其原因,恐怕与地方保护主义分不开。地方政府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合情合理,但是政府必须首先保证这种利益是均衡对称的。不能只保护那些所谓做出大贡献的厂商,更要保护当地居民的消费者产权,他们的贡献同样重大。如果政府放弃应有的公正立场而偏向厂商,采取类似贸易保护主义的方法,就会出现假冒伪劣生产经营大行其道,守法经营者反而吃亏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样的市场环境,厂商自然无法成长壮大,更谈不上培育出具有自生能力的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势必损害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5) 最重要的监管,就是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监管;最有效的保护,就是对市场竞争力的保护。客观地说,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就是打破行政垄断,鼓励充分竞争,这是保护消费者产权的基础性、战略性举措。作为第三方治理的权威机构,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监管只需要解决决策者被俘获的难题,而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却需要政府付出更大更多的努力。作为投资者代理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天然的逐利动机,我国的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管理局等许多国有经营资本集中的领域带有政企合一的性质,公共管理与部门利益、消费者产权保护与企业利益追逐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不能实现政企分开,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这也是我国改革攻坚阶段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保护消费者产权职能和作用归位的试金石。否则,消费者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不会得到根本改观。
五、 结论
基于利益均衡的消费者与厂商的交易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文初步构建了消费者产权的理论框架,研究了商品信息的产权结构与关键信息的分配方式,对“诺思悖论”进行了重新解释,解决了国家的性质与行为相背离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与专业化生产不断深化的条件下,消费者在市场中不仅与厂商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由于存在多数劣势,最终使得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厂商而言,处于“恒弱”地位。这样,保护消费者产权,特别是解决消费者产权中关键信息的供给问题,就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政府必须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改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优化制度环境。其中最为重要和困难的,就是打破行政垄断,鼓励充分竞争。这是保护消费者产权的基础性、战略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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